2024年北京交通大学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高考志愿助手

为落实大类招生和培养模式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本科生转专业(指跨大类转至具体专业,包含从大类跨类直接转入其他类的具体专业和从具体专业转入其他类内的具体专业两种情况)和大类专业分流(指从大类分流至类内的具体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的实施办法、学生排名、接收名额和最终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学生填报志愿、学院审核录取等均通过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条学院应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业导论课、专题讲座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景,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为学生选择专业提供充分的指导。

第三条学生在对学科、专业了解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兴趣、学业和职业发展规划,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等实际情况理性选择专业。

第四条各专业应结合社会需求、学科发展需要、专业布局、教学资源等因素确定所接收学生的基础人数。申请学生较多的专业,经考核合格,转专业时接收的最少人数为基础人数的0.2倍,大类专业分流时接收的最少人数为基础人数的1.1倍。

第五条未受过纪律处分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参加转专业考核,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转专业将受到限制。

1.按照外语类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转至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

2.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不得转至非艺术类专业,同时艺术类专业不接收其他专业学生的转入;

3.按照国防生、企业定向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4.按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间转专业因中外双方学籍原因受到限制;

5.威海校区的学生不能转入北京校区;

6.招生时特别限制或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六条国防生和按特殊录取方式录取的民族生等录取到具体专业的学生,不参与大类专业分流。建筑类、设计学类、文科试验班类(语言与传播)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入学后直接进行院内大类专业分流,具体分流办法由学院按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建筑学专业在新生入校后在全校范围内补充选拔学生,后续不参与大类专业分流,具体的选拔办法由学院按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其他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在一年级第二学期进行大类专业分流。

第七条招生时对身体和生理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具体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章 优先资格

第八条优秀学生在参与转专业时具有优先资格。所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具有转专业的优先资格。

1.第一学期以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高考成绩在我校录取的学生中居于本省排名前20%且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大类(专业)排名前30%的;

2.第一学期以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大类(专业)排名前5%的。

满足以上条件但转专业前未修读过微积分(B)和几何与代数(B)的学生在转入理工科专业和经济管理试验班时需参与正常转专业考核程序,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当满足条件的学生超出转专业接收名额时,按第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由转入学院根据接收能力确定。优先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不再参与后续常规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

第九条优秀学生在参与大类专业分流时具有优先资格。所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具有大类专业分流的优先资格。

1.第一学期以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高考成绩在我校各大类学生中居于本省排名前30%且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大类排名前30%的;

2.第一学期以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大类排名前10%的。

当满足条件的学生超过大类专业分流接收名额时,按第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由学院根据接收能力确定。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一般在每学年春季学期前半学期启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向学生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的人数、学生排名等信息,并召开宣讲会解读政策,指导学生分别填报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的志愿。

第十二条教务处根据学生申请优先确定优秀学生的转专业资格,组织其他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参加数学测试。教务处根据报名人数、接纳人数和数学测试成绩划定合格线,达到合格线的学生有资格参加学院组织的考核。

第十三条各学院通过面试等方式对具备资格的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面向全校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学生专业予以确认。转专业成功的学生不再参与大类专业分流。

第十四条转专业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首先根据学生志愿优先确定优秀学生大类内分流专业,再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按学生志愿并结合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顺序确定其他学生的分流专业(即先确定第一志愿学生,再确定第二志愿学生,依次类推,直至确定所有学生专业)。专业分流结束后,对大类专业分流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学生专业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总接纳人数少于15人的专业一般当年停开,具体由各学院确定。因专业停开涉及到的转专业学生由接收学院与学生协商解决,涉及到大类专业分流的学生,由学院结合学生成绩和学生志愿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六条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教务处调整学生的学籍信息,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九月份到调整后的学院(专业)报到注册、学习。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按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须提供论文、学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2.在校期间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特殊困难,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在其他专业尚有学习条件的;

4.因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等其他原因需要转专业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学生可在第四学期前(含第四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面试考核合格,报校长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可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在我校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时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面试考核合格,报校长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同意,转入学院视学业进度将学生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十九条转专业的学生,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是否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由转入学院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认定。

第二十条思源班、国际班等试点班在新生入校后大类内选拔,由学院按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选拔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行滚动机制的各种试点班,各学院应制定包括滚动机制在内的管理办法,因滚动涉及学生专业调整,各学院应按要求及时报教务处调整学生的学籍信息。

本办法自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科生修读课程的过程管理,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形成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应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安排修读课程,努力完成学业。学校对学业状态较差、学习效果不理想的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和警示制度。

第二条学业预警在学校的安排下由学院具体实施,各学院每学期对专业排序倒数10%-15%,或三、四年级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课程的累计不及格门次达3门及以上,或编入下一年级两次以上致使完成学业所需的学习年限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实行预警,具体的预警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三条学业警示由学校统一实施,每学期对学业成绩达不到最低要求的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学校对学生在一至三年级期间修读课程获得学业成绩的最低要求如下:

1.每学期修读的以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门次大于或等于3门的,允许不及格的门次最多为2门,其中有补考机会的课程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算。

2.每学期修读的以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门次少于3门的应全部通过,其中有补考机会的课程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算。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对学生上一学期的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对学业成绩未达最低要求的做如下处理:

1.第一次未达最低要求的学生,应给予学业警示。

2.第二次未达最低要求的学生,应劝其退学。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审批,获得批准的,给予试读;未获批准的,予以退学。

3.给予试读的学生,再次未达最低要求的,予以退学。

第五条为方便学生选课和学习,学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应对学生的学业进度进行审核,视进度将学生调整到适合的年级。

1.学校应按下表的学分标准审核学生的累计学分,并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其中有补考机会的课程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算,已经重修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计算。

编入年级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累计学分数(X)

X<32

32≤X<72

72≤X<120

X≥120

2.学校应在一至二年级期间每学年审核学生修读以百分制和五级制记载成绩课程的累计不及格门次,当不及格的门次达3门时编入下一年级。其中有补考机会的课程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算,已经重修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计算。

3.编入下一年级后,上一学年已修读的课程可以申请删除(因休学编入下一年级的不能删除)。删除后重新修读的课程视为新修课,有关不及格、重修等事宜按新课对待。

4.对于休学一学期且在春季学期复学的学生,可先不审核学业进度,待秋季学期开学初再审核学业进度,编入相应年级。

5.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后,经测算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年限可能超出在校的最长学习年限时,由学院劝其退学。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同意可继续学习。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仍未完成学业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本办法自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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