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高考志愿助手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2012年5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教财[2008]48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函[201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校乃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也是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促进学校发展的有效手段。学校各级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把学生资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构,加强领导,确保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

为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使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学校决定成立“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

成员:党办、校办、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学院、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科研处、校团委等部门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

主任:由学生处领导兼任

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校团委调剂安排。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助学贷款办公室”和“勤工助学办公室”,其办公室人员由学生处调剂安排。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学生资助工作;各院(系)以学生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原则上每学年度选定一次),负责本班级或本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10%(为便于工作开展,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纪检委员原则上列入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之中,可不占比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备案;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确定后,其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七年制6、7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2、奖励标准:8000元/年/人。

3、奖励人数:以重庆市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4、经费来源: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七年制6、7年级学生及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教育医学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2、奖励标准:5000元/年/人。

3、奖励人数:以重庆市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4、经费来源:由中央、重庆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七年制6、7年级学生及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教育医学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2、资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年/人,约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20%;二等3000元/年/人,约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50%;三等2000元/年/人,约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30%。

3、资助人数:以重庆市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

4、经费来源:由中央、重庆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四)校内学生资助

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经费,设立“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基金”及“重庆医科大学特困学生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和学校资助工作经费。

(五)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根据学生在不同时期申请贷款的情况,学校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见附件1)。

(六)勤工助学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见附件2),多渠道开辟学生勤工助学途径,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七)社会捐资助学

积极开拓社会捐资助学渠道,欢迎校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到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见附件3)。

(八)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资助工作

(九)做好“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十)做好“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教育医学生”的相关资助工作

(十一)保证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畅通

四、学生资助的操作办法

(一)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结合当年度我市城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消费情况、学生生源地经济水平、学生家庭状况等,由班级(专业)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和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进行综合评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3个档次。该项工作的具体操作遵照《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2年5月修订)的通知》(重医大[2012]7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1、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⑤获得当学年度“校三好”(“校优干”)称号。⑥在当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智育成绩、基础素质、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均列本单位学生的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当学年度“校三好”(“校优干”)或“系三好”(“系优干”)称号;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⑥在当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智育成绩、基础素质、综合素质排名原则上均列本单位学生的前1/3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

(3)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向上;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⑥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2、评审及发放办法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①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比的基础之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当年度所评出校级三好(优干)学生人数多少,又照顾具有代表不同院系广泛性”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办)。②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学办,各学办组织师生评议小组,结合本院系(学办)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同等条件下,原则上参照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总分选定),提出候选人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③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审,确立推荐人选,在本院系(学办)学生中进行初次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应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人(学办主任)根据评审条件,结合各院(系)推荐材料和全校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⑤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①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比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之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当年度所评出校、系级三好(优干)学生人数多少,又对贫困学生比例较高的院系有所倾斜”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办)。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学办,各学办组织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结合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较高的学生;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当,则参照申请人的综合素质总分选定),提出候选人报学办及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③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审,确立推荐人选,在本院系(学办)学生中进行初次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应推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人(学办主任)根据评审条件,结合各院(系)推荐材料和全校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⑤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办法:①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教委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既考虑不同院系所辖学生人数多少,又对贫困学生比例较高的院系有所倾斜”的原则,将名额下达各院系(各学办)。②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交相应学办,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学办)组织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结合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评审条件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将申请人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具体操作详见《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特殊困难”学生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学生享受三等国家助学金。各学生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汇总评议结果,提出本班级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报相应学办;③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学办)对学生班级评出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立本院系(学办)当年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推荐人,并完善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人(学办主任)根据评审条件,结合各院(系)推荐材料和全校名额分配情况,对推荐人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⑤经学校批准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校园网上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委;⑥上级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受助学生名单和金额统一造册交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3、评审及发放时间:每年10月评审,年底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4、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休学、退学、转学、应征入伍、出国、死亡或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含党内、团内及行政处分),学校自下月起予以停发。

5、为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和使用各项学生资助资源,原则上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奖、助学金或多项学生资助资源。特殊情况下,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它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外的其它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它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外的其它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内外的其它奖学金。

6、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外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奖励证书,并载入学生档案。

(三)校内学生资助的评审及发放办法

1、校内奖学金。奖励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校外办学点学生及七年制第一学年在校外就读期间的学生除外)。奖励标准:共分2个等级,一等:800元/人;二等:500元/人。评审及发放办法:根据当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做好本年度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的评定工作,对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学校颁发一等奖学金:800元/人;对获得院(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市级单项先进个人及市级先进集体称号者,学校颁发二等奖学金:500元/人(个)。具体操作办法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2年5月修订)》(重医大[2012]72号)和《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办法(2012年5月修订)》(重医大[2012]74号)执行。

2、特殊困难补助。为帮助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专设此项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因患病住院、意外伤害、死亡及学生家庭重大突发事件等导致学生突发性的特殊困难问题。申请程序及办法: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重医大[2012]71号)及《重庆医科大学特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办法》(重医大[2011]213号)等文件精神办理。申请人在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经过认定,确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在此基础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其家庭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证明,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及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是否补助及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的初步意见,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校纪委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批准,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3、临时困难补助。为及时解决学生临时发生的生活困难问题,专设此项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次。主要用于学生因患病住院、意外伤害及学生家庭突发事件等导致学生临时出现的生活困难问题。申办程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其困难属实,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批准,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4、学费减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学校实行学费减免的特别资助政策。详见《重庆医科大学特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办法》(重医大[2011]213号)。

(四)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照助学贷款政策,实时做好当年度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具体操作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助学贷款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

(五)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切实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具体操作按照《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附件2)执行。

(六)社会捐资助学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办法

根据社会捐资助学不同项目的协议要求,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确保各项社会捐资助学资助资金切实用于受助学生身上。具体操作按照《重庆医科大学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

(七)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资助经费补偿(代偿)

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的资助政策要求,做好资助经费的确认、上报、补偿发放(贷款代偿)工作。

(八)“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补助”的评定和发放

严格执行《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3]31号)等有关政策,做好相关学生的资助工作。

(九)“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教育医学生”的资助办法

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教育医学生的资助政策,做好相关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确认和减免工作。

(十)“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为保证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学生按如下程序办理: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出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到本人所在院系的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重庆医科大学“绿色通道”报到申请表》→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费用缓交资格审核并签署意见,收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学生处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办理费用缓交手续→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到注册。

五、学生资助的工作要求

(一)学生资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学生资助工作要遵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工作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要认真做好各项学生资助的组织评定工作,将受助学生名单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是管理学生资助资金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及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学校有关学生资助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医科大学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附件2:《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附件3:《重庆医科大学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附件1:

重庆医科大学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协助银行做好助学贷款工作,合理利用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银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助学贷款种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贷款

[一]、生源地贷款是指经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贷款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区县;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贷款学生家庭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7)老、少、边、穷及边远农村的贫困户;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本付息规定

(一)生源地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申请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年不得超过6000元。已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贷款。

(二)生源地贷款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还款期限。

(三)生源地贷款利率按签订借款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不下调。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共同承担。借款人在校学习期间及毕业后2年为贷款本金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按借款合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申请、受理、审批及发放

新生办理生源地贷款,其申请、受理、审批及发放等程序请直接咨询区县学生资助中心。贷款学生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到学校报到,学校通过“绿色通道”为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入学后,学生于报到当日将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到所在学办,再由学办集中交到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助学贷款办公室完成贷款回执校验码录入工作。未在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入学时,学生须将贷款《回执》交到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助学贷款办公室完成贷款回执的办理工作。学校将办理完善的贷款《回执》原件交学生本人于9月25日前以挂号信(特快专递)寄回区县学生资助中心作为贷款支付的要件。

在校生办理生源地贷款,需提供经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在学校填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学校评议通过,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五]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

生源地贷款学生相关贷款管理归重庆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各区县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管理。

学校将贷款的应届毕业生的相关信息纳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二、国家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的范围。

1、硕士研究生。

2、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校外办学点学生及七年制第一学年在校外就读期间的学生除外)。

[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3、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者,如:

(1)革命烈士子女、劳模子女、孤儿、残疾人子女;

(2)父母亲下岗,并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补助者;

(3)来自国家级贫困地区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4)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5)其他低收入家庭者;

5、经过学校认定,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已贷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再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1、各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贷款前的诚信教育和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单据等的规范填写培训。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及经济情况,学习情况及对贷款的需求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

(1)需提供经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并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的公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已婚者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老师和同学各一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3、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各学生办公室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完备和符合银行要求。

4、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汇总、复审贷款学生申请材料交送银行审查,并协助银行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银行将手续完备的已获得批准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账户。

6、学生接到贷款到账的通知后,到学校财务处查询并领取缴费收据。

[四]申请额度、利率和贴息

根据当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经办银行的规定执行。

1、申请额度:在校期间一次申请,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贷款利率: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3、贴息:

(1)2005年以前签订的合同:在贷款期限内,国家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对在毕业前结清贷款的学生,国家将退还其在校期间所付利息。

(2)2005年及以后签订的合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继续攻读学位者,应当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国家将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助学贷款档案建立与维护

1、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将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学籍信息、有关贷款信息等输入电脑,建立档案。

2、贷款学生如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应征入伍、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助学贷款办公室,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应征入伍、开除的学生应当在其离校前上报,并对贷款学生档案进行相应调整。

(二)贷款的回收

1、对2005年以前签订的合同:借款学生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在校期间按季度还息(个人付50%,国家贴息50%),每季末20日(3、6、9、12月)由银行从借款人账户扣收,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2、对2005年以后签订的合同:毕业后国家不再贴息,借款学生自行还本付息。

3、还贷期限:

(1)2005年以前签订的合同,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本金、4年内还清;2005年及以后签订的合同,借款学生视毕业后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2)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的借款学生,可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但贷款总期限不变;

4、借款学生毕业(或离校)前,应按照银行的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及时将工作去向、家庭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通知银行和学校。同时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将《还款确认书》原件装入档案。未办理者,学校将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5、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及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由国家对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6、违约责任。

(1)借款学生(2005年以前签订合同者)未按季还息的,银行将停止发放后续贷款并记收罚息;连续两次未还息,银行将采取必要措施,并对其进行校内通报。

(2)借款学生应诚实守信,积极还款。依据贷款合同逾期达一年的未还款者,银行将在有关媒体、所在单位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个人违约资料,并在银行征信系统做好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登记。

(3)借款人毕业后,若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有意逃逸银行债务时,银行将通过全国联行,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三)贷款的变更

1、每位借款学生有一次变更贷款(如中止贷款等)的机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

2、对发生下列情况者,学校将变更其享有的助学贷款。

(1)对因病休学者,暂停贷款发放,复学后可恢复发放;

(2)对转学或退学者,立即中止贷款,并还清贷款;

(3)对触犯刑律者,立即中止贷款,并追回贷款;

(4)应征入伍者,立即终止贷款,国家代偿款到位后,由学校或本人委托人代为偿还贷款。

三、贷款学生拥有自主选择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权利,但不得重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学校有关助学贷款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文件为准。

五、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及群团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不受学校勤工助学组织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七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单方面终止勤工助学协议: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违反校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挪用、侵占或故意损坏用工单位财物的;

(三)在勤工助学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规定,任务完成质量差的。

第十四条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四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组织、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未经批准,学生擅自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十七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较好;

(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的招聘程序:

(一)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经审核同意,确定为勤工助学岗位后,方可正式聘用学生;

(二)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向全校公布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生向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或报名参加招聘);

(四)具备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勤工助学办公室或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申请,领取《重庆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全部内容,并征得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加盖公章),交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存档,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五)勤工助学用工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监督。各用工单位(部门)可按规定申报岗位用工计划,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统一调度安排。

(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主动签定《重庆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该协议书须经各方签字、盖章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及种类

第十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进行岗位设置。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不得设置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勤工助学岗位;

(四)不得设置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岗位;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岗位的种类: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七章勤工助学经费保障与付酬方式

第二十一条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从“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基金”中划拨一定经费作为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校外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劳酬不低于200元;临时岗位按天、小时或计件议酬。根据不同劳动强度,按天计酬标准为不低于16元/天,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8元,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二)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三)凡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每月月底到勤工助学办公室申领《重庆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结算表》,并如实填写所列全部内容,用人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后,及时持表到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付酬手续。二人及以上共同完成同一勤工助学项目的,需附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全部名单。

(四)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审核后的《重庆医科大学勤工助学结算表》,每月10日前,统一开据《重庆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学生劳动付款凭单》,每份四联,开据后由用人单位、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各留存一联,另一联由学生交财务处领款。

(五)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单位验收不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全部或者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办公室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重庆市的有关评比。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重医大[2009]162号)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组织名义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重庆医科大学社会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社会捐资助学工作的管理,合理使用社会捐资助学的资助资源,充分发挥社会捐资助学对我校学生的支持、帮扶作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教财[2008]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性质与项目确立

1、资助性质:社会捐资助学系非政府渠道来源的学生资助措施,主要包括校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在我校设立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对我校学生的资助行为由“重庆医科大学”组织实施,未经学校许可,社会捐资助学项目资助方不得与受助学生发生直接联系。

2、项目确立:我校社会捐资助学项目须经重庆医科大学(甲方)与资助方(乙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在协议书上签章后,项目方能确立。目前,我校已确立的项目包括:“重庆医科大学特困学生助学基金”、“联邦医学教育奖学金”、“豪森奖学金”、“迈瑞奖助学金”、“重庆医科大学海外校友基金会助学金”及检验系“强生奖学金”等。

3、项目分类:

(1)按资助性质分:①奖学金;②助学金;③特殊困难补助。

(2)按资助惠及面分:①校级项目。如“重庆医科大学特困学生助学基金”、“联邦医学教育奖学金”、“豪森奖学金”、“迈瑞奖助学金”、“重庆医科大学海外校友基金会助学金”。②院(系)级项目。如检验系“强生奖学金”。

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1.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在充分考虑资助方意愿的基础上,依照不同项目的协议书确定该项目的具体资助对象。

2、申请条件:

(1)校级项目

①社会捐资助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参照重庆医科大学“校内学生资助的评审及发放办法”中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及基本要求,结合资助方意愿而确定该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

②社会捐资助学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参照重庆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结合资助方意愿而确定该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

③社会捐资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参照重庆医科大学“校内学生资助的评审及发放办法”中特殊困难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结合资助方意愿而确定该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

(2)院(系)级项目

参照学校学生资助相关规定,结合该院(系)实际和资助方意愿而确定该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

三、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社会捐资助学的奖、助学金项目依照资助方意愿确定该项目的具体资助标准与名额;特殊困难补助项目一般不设具体标准和计划名额,根据资助方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学生困难程度予以资助。

四、评审办法及程序

1、校级项目:纳入学校统筹、集中管理,须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1)社会捐资助学奖、助学金的评审:

①每年9月,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的主持下,完成全校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填写某一社会捐资助学项目的申请表,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正式申请。

②各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学校划定的具体名额,根据具体评审条件组织班级学生资助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候选人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③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审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初审,确立推荐人选,并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中旬将评选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提出“某一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④10月下旬,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将“某一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受助学生名单”传给该项目资助方(甲方)备案。

⑤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在组织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受助学生评选的过程中,务必结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统筹协调,同一学年内,同一受助学生不可同时兼得不同类型的奖(助)学金,但获得某一项奖(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某一项助(奖)学金。

(2)社会捐资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的评审:参照“校内学生资助的评审及发放办法”中特殊困难补助的评审办法,结合资助方的要求和学生的困难程度而确定资助额度。

2、院(系)级项目

学校鼓励各院(系)加强和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为加强经费规范管理,涉及专项针对各院(系)学生的社会捐资助学需纳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集中管理。院(系)级项目由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自行组织评审,不受“同一学年内,同一受助学生不可同时兼得不同类型的奖(助)学金”的限制。具体评审办法及程序参照学校学生资助相关规定,结合该院(系)实际和资助方要求组织开展。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备案。

五、经费管理与发放办法

1.学校财务处设立“重庆医科大学社会捐资助学”专项帐户,并设立各项目分帐户,根据协议要求,每年9月以前,由资助方将资助资金划拔到我校财务处的“重庆医科大学社会捐资助学”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2.每年11月上旬,学生处完成各类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奖、助学金等)的评审工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将受助学生名单及金额统一造册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3.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奖、助学金等)的评审和发放情况接受资助方的监督。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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