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为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学校教育公平,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桂教学生[201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违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申请转专业:
1、患病原因的,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就读的;
2、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的;
3、拟转入专业有利于学生就业、创业需要,或确有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的;
4、确有特殊困难的;
5、社会对人才需求发生变化,学院对办学专业进行调整的。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国家招生文件或学院招生章程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教育部及区教育厅文件明文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2、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3、艺术、体育类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申请调整到普通类专业;
4、转校生申请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再次调整专业;
5、经学院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条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申请转专业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的,经转出、转入学部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转专业;
2、受留校察看的,尚未解除察看前不予转专业。
第四条申请转专业所需材料:
1、《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2、《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转专业补修课程通知书》一式二份;
3、学生转专业后学习计划书一份;
4、家长书面意见一份;
5、另附证明材料:
(1)患病原因的,需提供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原始病历一份;
(2)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的,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一份;
(3)确有专长的,拟转入专业有利于学生就业、创业需要的,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或专家证明一份;
(4)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足以说明情况材料一份。
第五条办理程序:
1、学生提交转专业相关材料到转出学部;
2、经转出、转入学部考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科研部审核;
3、教学科研部审核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核结果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含:姓名、学号、转出转入专业名称、转专业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教学科研部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审批;
5、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教学科研部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并将转专业学生名单通知相关学部;
6、转出学部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学籍异动等有关手续;
7、教学科研部在正式发文公布学生转专业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并对学生转专业审核材料单独建档,留存备查。
第六条办理转专业时间:
每学期的第16至17周提交申请、审核,下一学期开学初办理学籍异动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申请办理,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如下:
1、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转入同年级相关专业继续学习,或申请转入下一年级的相关专业重新学习;
2、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所修学分未达到转入专业同期应修学分70%,原则上安排到下一年级相关专业重新学习;
3、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所修学分未达到转入专业同期应修学分80%,原则上安排到二年级相关专业重新学习。
第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参加当学期原专业课程的期末考试和考核。
2、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3、学生转专业后,转出专业已修课程可以按以下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1)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转出专业课程学分高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时,可以由学部直接认定学分(按转入专业学分计);
(2)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名称、内容、难易程度相近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部同意,教学科研部批准后予以认定;
(3)转出专业所学课程,不在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之内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部同意,教学科研部批准,可以代替院选课程。
4、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毕
业时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核定毕业资格。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条
在办理转专业过程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必须严格遵守转专业相关管理规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合我院所有学制四年在校学生,专升本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