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入学考试,入学指南,开学时间及新生转专业

高考志愿助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让每一位学生都获得成功”的办学理念,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修)定转专业管理办法,确定转专业工作日程,审定转专业计划、选拔考核办法和转专业学生名单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拟定本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审核本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资格,制定本学院选拔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初步确定本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成员构成及数量由二级学院自行确定。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进行,在同一录取批次各专业间进行。

第七条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的20%,但不新增班级,且每班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对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严格控制转入人数。

第八条转专业考核由接收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行择优选拔。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校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思想品德与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已修读的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

(二)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且在高中阶段或在我校就读期间有与拟转入专业相关并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竞赛获奖,或取得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其他成果并能提供证明材料,转专业确实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

(三)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学生。

(四)学习态度端正,无旷课、旷考等不良记录,但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并能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或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相近专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如对口单招、专转本、“3+2”、“3+4”、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

(四)艺术类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高考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的其他艺术类专业)。

(五)休学期间的学生。

(六)因违纪而受处分的学生。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日程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以及毕业生就业情况,在不新增班级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各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20%的比例,拟定各专业接收学生计划人数,制定选拔考核办法,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选拔考核办法,报学校审定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五条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常州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对本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教务处汇总全校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复查后,通知相关二级学院。

第十八条相关二级学院组织转专业选拔考核,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教务处汇总全校拟批准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批后,向全校公示。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学院的转专业工作必须严格按上述程序组织实施。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原则上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学生转入同一学科门类相近专业的,经转入二级学院核准,可转入同一年级。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进入所转入专业学习。学生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转专业手续,领取转专业通知书,到转入二级学院报到。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二级学院核准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二级学院核准后可作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记载。凡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重修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年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六条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八条对于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同时书面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学生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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