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单招成绩查询录取名单

高考志愿助手

学院将拟录取免试考生名单在本校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录取政策规定执行,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学院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分类别、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学院根据各专业办学实际,结合考生志愿,及时调整大类及专业计划并报省招考院审查、批准、实施。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取消单招考试及录取资格。
(三)如个别专业生源不足,学院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适当调整专业计划,将剩余计划调至其它专业使用。
(四)对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五)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及录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相同待遇。
第十六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通知书由学院寄发。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一条 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时到校报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费按山东省制定的普通高校统一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解释。
咨询电话:(0538)21827772182277 85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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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299号
监督电话:0538-2182577
邮编: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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