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民族医学院招生章程(三)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原则。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采取“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部分专业计划未完成,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已投档考生,如果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我校少数民族预科(包含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普通民族预科班)仅面向广西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主要是区内60个老、少、边、山、穷县(区、市)农业户口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普通民族预科班面向区内所有少数民族考生招生。被我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新生第一学年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定的高校学习。预科学习期满后,根据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直升我校本科各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条已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一律不退档案,不进行专业调整。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为了确保每一位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助、勤、贷等多渠道的资助体系。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被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考生资格及身体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授予。
本科生学习期满,达到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右江民族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各专业的医学学士、理学学士、文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学位。
高职高专生学习期满,达到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右江民族医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专升本”,升入相关本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参与任何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我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98号邮编:533000
电话:0776-2853922(兼传真)、2848860
E-mail:ymcnzs@126.com
网址:http://ymcnzs.university-hr.cn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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