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高考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和排名(一)

高考志愿助手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层 次:高职

学院代码:14022

学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

学院基本概况:

学院历史:学院前身为天津市科学技术进修学院(天津市职工科学技术大学),始建于 1962 年。2006 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改制为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是一所以培养海员为主,兼有理工、经管等学科的综合性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院,是我国海事局向国际海事组织申报的具有全部船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之一,是天津海事局在华北、西北地区规模最大的海员对外适任证书培训机构。

办学条件:学院位于天津海河教育园校区,总占地面积976亩,一期建筑总面积17.4万平方米。学院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多媒体教室、体育场(塑胶标准体育场)、馆(室内体育馆)等,各专业具有设施齐备的实验、实训室,设施精良。

专业门类:学院坚持大力发展海运特色专业和适应环渤海地区建设所需的专业,紧紧围绕服务天津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以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设的需求,设有航海技术系、轮机工程系、航运经济系、国际邮轮乘务和旅游管理系、工程技术系、信息工程系、外语教学部和社科部等8个教学系部,开设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无损检测)等24个专业及专业方向。其中国际邮轮乘务、金融管理与实务(航运金融)、游艇维修技术三个专业为全国高职院校中首创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游艇维修技术、国际邮轮乘务、海事管理、船机制造与维修、港口业务管理、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无损检测)、制冷与空调技术(设备运行管理)、船舶电子电气技术、管道工程施工(工程造价)、管道工程技术(地源热泵)等12个专业为天津市高职院校中独一无二的专业。

人才培养:学院以服务学生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与所学专业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大学专科层次的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结合海运特色,采取准军事化管理模式,强化对学生进行素质训练和养成教育。

教育教学:学院拥有各专业所需的多种实训实验设备,教学环境和实训条件优越。目前已建成涵盖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物流管理、国际邮轮乘务、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无损检测)等24个专业及专业方向的校内实训基地73个、校外实训基地94个。其中,建有船舶操纵模拟实训室、轮机模拟器实训室、集装箱运输管理专业实训室等国家重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等,校外水上训练基地面积达6000亩水面,航海学历教育和海船船员培训能力在华北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就业优势:学院被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授予“滨海新区航海运输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并通过了国家教育部委托天津市教委组织的专家组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历届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保持在85%以上,专业对口率保持在75%以上,在天津市所有本、专科高校就业率统计中始终名列前茅。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设有由书记、院长牵头的以招生办、纪检、保卫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它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本院的招生录取、咨询、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生源好、一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的学费标准为普通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生·年。

2、为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提高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相关专业将利用学生在校期间开展专项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其费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

3、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院录取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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