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高考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和排名(四)

高考志愿助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调整专业政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升本政策: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和退费办法:学费按《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136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的相关文件标准执行。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计算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政策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及社会奖(助)学金等。

2、银行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勤工助学:我校为学生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4、我校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对以滨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滨州学院负责解释。

滨州学院

4月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邮编:256603

电话:0543—3190200,3190201,3190067,319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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