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学院高考招生简章录取分数线和排名

高考志愿助手

河池学院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河池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605。学校地址:广西宜州市龙江路42号,邮政编码:546300。

第三条河池学院属公办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是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河池学院普通本科及高职高专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我院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招生工作。

第六条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负责全程监察,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主要面向广西全区及河北、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安微、山西、云南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普通本科新生;面向广西全区招收普通专科(高职)新生,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在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统一组织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按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进行。

第九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为主要依据,以及考生的填报志愿、身体健康状况、思想品德考核和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条投档比例在1:1~1:1.2的范围内,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投档比例;并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按有关招生政策进行投档。对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考生,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分照顾录取。录取通知书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发。

第十一条专业录取原则:学院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以考生的高考成绩为依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对第一志愿专业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直到录满为止;非第一志愿专业之间没有志愿和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情况,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英语口语考试。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参照志愿,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录取以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为依据,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按专业统考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招收农业户口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普通民族预科生面向广西招收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生源情况划定,不低于相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80分。预科阶段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或百色学院补习一年高中文化,经考核合格者,第二年直升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其中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艺术设计、美术学、化学、应用化学、应用物理学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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