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65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工业分析与检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金属矿开采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选矿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测绘与地质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冶金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材料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供用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物流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图形图像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
嵌入式技术与应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移动通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金融保险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
会计电算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物联网应用技术(校企合办)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涉外旅游(校企合办)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通信网络与设备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电子工艺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涉外旅游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导游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应用韩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移动通信技术(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700元;
民航运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航空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除金属矿开采技术不招收女生外,其他各专业无男女比例。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补充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的相关政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录取方式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时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录取一志愿的考生,一志愿生源不足专业,按志愿顺序录取,同等分数考生按相关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分数段提高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tc.edu.cn
通讯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65号
联系电话: 0432-63426560
联系人:任琳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