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高考志愿助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4506。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北路黄台山庄109号(邮编:250033)。

  第三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是经教育部备案,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民办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职业教育为目标、艺术设计教育为特色、素质教育”的办学方向,为社会培养高级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和五年一贯制招生工作。

  第六条 基本情况

  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成立于1985年,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艺术类院校。学院教学设备先进齐全,主校区占地205亩,规划建筑面积110,104m2,位于济南市中心历山北路的大学群区内,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美术馆、专家工作室、美术画廊、形体训练厅、琴房、图书馆、阅览室等设施一应俱全,还配备了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场所。

  第七条 专业设置

  学院设有艺术设计、音乐表演、航空服务、新闻与传播、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五个高职招生专业及一个五年一贯制招生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学校代码:758)。,我院高职专业拟面向山东省、河北省、安徽省和甘肃省投放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招生院实际批准情况为准),五年一贯制专业只面向山东省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

  第八条 师资建设

  学院建校以来,一方面加强自身现有的师资队伍建设,历练一支德才兼备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另一方面,稳定已经引进美术界、艺术设计界、企业界的专家教授。此外,还根据专业设置和市场需求,面向社会广聘专业师资人才。建立了一支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以专任教师为主体的师资队伍。现有专兼职教师131人,其中专任教师82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73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26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1.7%。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我院成立由学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山东省招考院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十二条 招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和各专业规定报考条件的初、高中或同等学历毕业生。美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以及妨碍学习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安排的录取批次和高职高专院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以普通类、艺术类分类分文理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要求达到生源所在省美术类联考成绩合格及文化考试录取最低分数线;航空服务专业考试需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未参加或未通过面试者,我院有权不予录取。我院要求考生外语为英语,但对英语单科成绩不做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分科类分专业录取时,依照实考成绩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实考成绩相同时,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录取。优先录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七条 对文理科各专业的进档考生,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在批次内投档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学院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生源省份的政策规定补充录取征集志愿。

  第十九条 学院认可享受降分、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但录取到专业时以实考成绩为准。

  第二十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奖、助、贷学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多项学生奖学金,采取各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相关条款可登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收费(备案号:济价备〔2013〕2号)。

  第二十七条 本年度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我院招生简章公布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招生联系电话:0531-89847675、88960747,传真:0531-89847699,学校网址:http://www.sysy.com.cn ,电子信箱:sdvcad@163.com。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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