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高考志愿助手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全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1656

  第五条学校地址:

  官渡校区(校本部):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号;邮政编码:525000

  光华校区: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邮政编码:525000

  高州师范学院:广东省高州市高师路1号;邮政编码:5252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我校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在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高分子材料加工技术)、生物工程(生物化工工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项目,采用“2+1.5+0.5”的协同培养模式,学生按照培养模式规定的时间,分别在我校及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并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七条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第二批本科A线;专科招生批次:第三批专科A线。省外招生批次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招生计划的105%。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设置院校志愿级差。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遵循考生的院校志愿顺序(平行志愿同批次出档的视为同一顺序),按学校确定的专业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顺序优先,同一专业志愿高考总分高分者优先”的原则录取。同一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并兼顾专业相关科目高考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同一专业志愿按照如下原则录取:学校认可所在省统考成绩的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同类出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的30%、术科成绩的70%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术科高分考生。

  第二十六条学校认可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度的有关考生加分政策,承认享受加分政策考生的投档成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第二十七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本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非广东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用人单位的要求,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粤教继〔2007〕2号)的要求,请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本科生学费标准:文史类、管理类:3800元/年·生;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4300元/年·生;美术类、音乐类:6000-8000元/年·生。

  (二)专科(高职)生学费标准:

  光华校区:管理类:3800元/年·生;理工类:4300元/年·生;

  高州师范学院:文史类:4500元/年·生;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5500元/年·生;美术类、音乐类:6000元/年·生。

  住宿费:500~1050元/年·生(按专业班级安排住宿)。联合培养试点专业学生在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额而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而定;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约占学生总人数的20%。学校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6000元/人·年。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分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类,奖金分别为1500元/生·学期、1000元/生·学期、500元/生·学期、250元/生·学期,奖励面占学生总人数30%以上。还设有“创新学子奖”,其中特等奖奖励10000元、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

  学生还可申请海内外机构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可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外,还可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和申请参加学校勤工助学。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监察处

  联系人:吕国善

  监督电话:0668-2923713

  传真:0668-2923378

  电子邮箱:mmc2923378@163.com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8-2923508

  传真:0668-2981099

  电子邮箱:gdupt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up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upt.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3月14日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委托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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