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邵阳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出生登记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理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办理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四)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五)办理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
承办机构
公安派出所 (含非户籍地派出所)
服务对象
省内申报出生登记(含异地申报出生登记)的公民
办理条件
( 一 )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户口登记,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女士官新生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二)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出生后 1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户主按照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未在 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 1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 1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
(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其监护人凭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户口迁入
办理流程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归档、打印户口本;从市内三区之外迁入市内三区城镇地区的,由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核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归档、打印户口本。
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迁入地派出所或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迁入地派出所或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便民服务中心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县(市)级公安机关或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四)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迁入地派出所和申请人。
(五)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在省内迁移的无此环节)。
(六)迁入地派出所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办理条件
(一)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二)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子女投靠城镇父或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三) 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四) 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离婚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
(五) 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凭结婚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夫妻一方为现役士兵,并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农村地区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农村父母居住生活,可以办理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到军人一方的父母处落户。
(六) 军人退出现役的,凭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
(七)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八)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其中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九)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十) 凡合法投资经商、法人代表及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等,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十一) 凡在城镇购买(自建)商品房或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只要经房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十二)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十三)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凭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十四) 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需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的,凭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十五) 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创业地、转入学校所在地及本人所在城镇落户。
(十六)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十七)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十八)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户口挂靠亲友家庭户,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或者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十九) 已办理居住证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
(一)夫妻投靠。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三)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
(四)离婚回原籍。申请人户口身份证件、离婚证。
(五)投靠军人配偶父母。结婚证、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被投靠人与军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凭证材料。
(六)家属随军。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家属的户口身份证件、结婚证。女士官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其驻地另有文件规定或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的,凭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部队相关证明。
(七)军人退出现役。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
(八)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身份证件。
(九)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十)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 、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 、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
“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 、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为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按揭材料。
2 、租赁公有房屋的,为相关租赁使用凭证材料。
3 、租赁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的,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
(十一)合法投资经商落户。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
执照,或者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合伙人、出资人、股东的证明。
(十二)购房落户。凡在城镇购买(自建)商品房或买商铺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的,只要经房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十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迁入人员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十四)获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等。
(十五)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十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毕业、肄业、转学。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入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 、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2 、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含创业地)的,为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和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3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为教育部门的转(升)学凭证材料。
(十七)户口被注销人员刑满释放。申请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等凭证材料。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或单位接收证明。
(十八)留学回国。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凭证材料或有关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因回国就业需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十九)其他原因回国、入境定居。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人员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回国华侨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凭华侨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的,凭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二十)《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发〔2016 〕 12 号)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其户口身份证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二十一)已办理居住证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户口迁出及注销登记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三)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完成业务办理。
承办机构
服务对象
办理条件
( 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考取高校职业院校、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因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等原因,可以申报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一)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二)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被外省学校录取的,为录取通知书。
2、毕业生或肄业生将在校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户口迁回外省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
3、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4、转学到外省学校的,为转学凭证材料。
(三)申报注销入伍人员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四)申报注销赴港、澳、台定居人员户口的,凭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赴外定居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1、公民赴台定居的,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通知。
2、去港、澳定居的,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批准定居通知书》。
(五)申报注销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员户口的,凭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六)申报注销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人员户口的,凭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