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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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6日),四川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建立完善处理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工作机制的通知》,对接受群众投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提出了严格的处理时限规定。《通知》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在核实情况之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办理意见。据悉,该通知还对处理投诉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

  省教育厅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受理群众投诉的渠道,明确投诉电话和邮箱,主动向社会公开;以学籍管理员为依托,安排人员负责受理投诉、督办解决问题。据了解,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本月15日前将相关信息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后,省教育厅将公布各市、州对外受理投诉的电话和邮箱,并要求各市、州参照公布县级电话。  按规定,群众所投诉问题涉及一所学校的,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涉及两所学校,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市(州)两个县域的,由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省份不同市(州)的,由省教育厅处理;在不同省份的,由教育部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业务主管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处理层级有争议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对应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下发核查单核实情况,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核查单。对应由上级或下级处理的投诉,可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处理责任单位联系方式。对下级按规定应受理而未及时受理的投诉,上级应立即督促下级办理,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处理责任单位在核实情况之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并以督办单形式逐级下发至具体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在收到督办单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按要求办结,并填写办理情况将督办单及时逐级反馈至处理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在确认处理结果之后,应及时告知情况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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