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厦门海沧区小学招生时间网上报名网站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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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

《海沧区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小学,各镇(街)、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海沧区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沧区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海沧区教育局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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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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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沧区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综〔2015〕2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厦教综[201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海沧区户籍或非海沧区户籍暂住在海沧区,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严禁招收未及龄儿童和超龄儿童入学。

三、报名办法与时间

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及符合照顾政策的港澳台外籍子女,网上预报名时间为7月5日-7月11日,家长可登陆“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网站”(网址:www.xmhcedu.gov.cn)进行预约登记。现场确认缴交材料及现场报名时间为8月2日-8月3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网上预报名时间为4月16日-4月30日,家长可登陆“I厦门惠民平台”(网址:www.ixm.gov.cn)的“i教育-教育积分”栏目进行预约登记或登陆海沧区教育局网站进行预约登记报名(网址:www.xmhcedu.gov.cn)。

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任何公、民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四、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本区户籍适龄儿童

1.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招生片区由区教育局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片区张贴招生通告。

2.片区招生对象的界定:

(1)片区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8月3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原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8月31日前),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同一套房产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上述租住房屋指的是单位的直管公房)

③适龄儿童的父(母)购买的片区房屋(持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的,且在片区外没有其他产权房,该住处为其唯一实际居住地,实际拥有并与其适龄儿童在片区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同一套房产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片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④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户口同册,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以上①-④条款中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是指实际居住和户口迁入时间均满一年以上。

3.小学所在地的镇(街)或镇(街)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1周向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登记,经学校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日内向片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而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局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处理。

4.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1)该儿童的《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指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适龄儿童父亲或母亲在海沧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提供由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

(4)其他证明材料。

(二)政策性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入学

(1)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

(2)符合条件的重点引进人才、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等人员子女;

(3)境外捐资助学人士直系亲属子女;

(4)拆迁户人员子女。

上述第(2)项的政策性照顾对象,家长须于4月16日?30日登陆“I厦门惠民平台”(网址:www.ixm.gov.cn)的“i教育-教育积分”栏目进行预约登记或登陆海沧区教育局网站进行预约登记报名(网址:www.xmhcedu.gov.cn)。4月30日前,家长提供居住证明、工作证明、资格证书、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至区教育局教育科进行现场确认,条件符合的,给予统筹安排入学,不符合照顾政策的仍参与积分。

因政府拆迁需要造成的户口与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政府拆迁安置房就近的片区学校入学。

(三)非本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非本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今年仍参加积分入学,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为:

(1)截至8月31日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且目前在海沧区暂住。

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商品住房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一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计算时间实际工作分和附加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本市外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其近一年的暂住情况应由其暂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电子居住证明。

(2)截至8月31日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3)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两年(2013年9月1日至8月31日)在厦门市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12个月,含12个月,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4)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2、积分项目和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1)基本分

符合参加我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给予30分的基本分。

(2)实际工作生活积分

该项总分70分。

①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2分(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积分不超过12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②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4分(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③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一套计算。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已经在海沧区购买产权超过50%(不含50%)的新建商品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由海沧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此类对象不再参与积分。

④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暂住、务工均在海沧区,并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⑤随迁子女出生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3)附加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父(母)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累计12月2分(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附加积分。

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3、积分排序方法

申请人总积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后),分数出现相同并列时,依次按照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是否购房、缴交社保时间长短、暂住时间长短。

4、积分入学程序

(1)预约登记报名。在海沧区暂住的申请人可于4月16日至30日期间登陆“I厦门惠民平台”(网址:www.ixm.gov.cn)的“i教育-教育积分”栏目进行预约登记,或登陆海沧区教育局网站进行预约登记报名(网址:www.xmhcedu.gov.cn)。

(2)提交材料,现场审核。海沧区教育局将于6月30日前在海沧区教育局网站公布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的时间和地点,请随迁子女家长及时关注海沧区教育局网站的相关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报名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见附件)进行资格审核。

(3)复核材料,计算积分。7月27日前海沧区教育局会同各职能部门完成随迁子女的报名材料审核、报名信息确认、计算积分等工作,请随迁子女父母务必及时关注海沧区教育局网站(www.xmhcedu.gov.cn)相关的通知。

(4)公示积分。7月28日至7月30日,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接受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计算有异议的可在8月1日下午18:00前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其它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5)公布学位。8月7日,区教育局公布本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志愿填报地点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

(6)填报志愿。8月7日至8月8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区积分入学资格),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志愿填报地点(将提前一周在海沧区教育局网站公布)填报派位志愿。

(7)派位入学。8月12日,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完成本区公、民办小学统筹招收随迁子女的电脑派位,并在区教育局网站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8)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8月13日至8月17日,民办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其他随迁子女必须按此顺序招收:一是“三证”齐全满一年;二是“三证”齐全但未满一年;三是“二证”齐全满一年),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民办学校评估及分级限价情况详见海沧区教育城域网(www.xmhcedu.gov.cn)。

五、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对现有公办小学的闲置学位进行核查,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学位,满足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各类特长班。

(二)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对为择校而造成“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儿童,区教育局和学校要耐心疏导,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学。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本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于8月7日前统筹安排接收学校,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理:①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招生对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取消统筹进入公办小学和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的资格。

(三)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公、民办小学要认真执行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招生规模。对要求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小学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区教育局在确保户籍关系在本区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核清各校学位的余额,按照“四公开”的原则(即“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进入公办学校的录取工作公平、公开进行,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

合理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要加强对民办小学统筹管理,对积极招收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小学,根据评定等级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办学专项经费补助。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降级处理。

(五)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片区内具有本区户籍、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三类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继续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对重点引进人才子女、境外捐资助学人士直系亲属及到我区投资、工作或置业的港、澳、台、侨、外籍子女等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就学问题,由区教育局指导安排。若选择的学校过于集中,超出学校预留的学位或已满额,则由区教育局引导调整到其它学校就学。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

(七)区教育局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各校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本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行政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切实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教育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和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及时纠正擅自将小学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的做法,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校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和招生公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张贴并对外公布。

六、其他

(一)若各片区小学内各类招生登记报名对象超出学位数时,均将采取电脑随机抽号派位形式决定入读名单。

(二)体育中心小学校舍拟于9月份投入使用,将开办三至六年级,片区划分与本校一年级相同。原暂寄在北师大附校的一年级学生将搬回新校区上课。

(三)本《意见》如有未尽事宜,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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