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湛江入学政策年龄最新规定,放宽入学政策年龄最新消息

高考志愿助手

各县(市、区)教育局,南三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有关学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促进教育公平,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优先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F保证辖区内义务教育学位,尤其是公办学位满足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

(二)坚持以县为主。按照现行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坚持免试就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划分服务范围(即学区)招生;民办小学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招生,民办初中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奖励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四)坚持“两为主、两纳入”。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原则,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的政策规定,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及监督举报渠道等信息,严格执行拟录名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杜绝违规操作,实行“阳光招生”,确保公平、公证、公开。突出重点地区,着力聚焦主城区择校问题;突出热点学校,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突出重点时段,提前做好招生工作预案和政策解读工作。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全面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组织小学入学、小升初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加强招生计划管理,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进行。

二、小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当地户籍适龄儿童。

2、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为当地户籍并在户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3、在同一流入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4、符合省、市、县有关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办法。各县(市、区)可依据学位供求情况,分城乡按招生对象类别确定招生办法。城区学位紧缺,小学招生原则上要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农村学位充足,各县(市、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委托乡镇政府或中心小学组织小学招生。

1、户籍适龄儿童按人户一致(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的原则安排入读对口学区学校。人户分离(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同)的,由各县(市、区)在保证人户一致学生学位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居住地址或户籍地址,安排入读对口学区学校。女口对口学区学校学位不够,可采取统筹安排或随机派位等方式为其相对就近安排公办学位。具体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

2、法定监护人为当地户籍并在户籍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适龄儿童,依据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的情况,按同户籍适龄儿童的招生办法招生。

3、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流入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居住年限)、有当地户籍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并依法纳税的随迁子女,享受户籍适龄儿童同等待遇,按同人户分离户籍适龄儿童招生方式招生。

4、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流入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5 年以下的随迁子女,由各县(市、区)根据学位情况,采取划片招生、随机派位、统筹安排等方式,相对就近安排入学。在公办学位不能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的情况下应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抽取公办学位,确保公平公正。具体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

5、军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纽干〔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法定监护人是烈士、在当地居住或工作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引进入才、华侨、港澳台胞等优待对象的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省、市、县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7、湛江钢铁和中科炼化基地搬迁户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9〕34号)》和《关于湛江钢铁基地搬迁户子女入学安置工作的意见》(湛教〔2009〕61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其中符合跨区安置条件的,需提供户口本、开发区征地办及开发区教育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及街道办证明等材料。

8、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湛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湛府〔2015〕16号入在湛江市区内已经拥有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所在地的区要接受户主提出的子女入学申请并予批准。招生方式同人户分离户籍适龄儿童,女口公办学位不能满足户主子女入学需求,应采取随机派位的方式抽取公办学位,与此同时促进住宅小区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政策的落实。具体细则由各区制定。

9、民办小学招生方案(内容包括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由各民办学校制定,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招生程序。小学招生入学程序:公布政策→报名登记→材料审核→安排学位→录取通知→注册入学。

1、公布政策。各县(市、区)要合理制定当年小学招生政策,内容包括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入学条件、报名时间及地点、证明材料、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于当年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报名登记。报名工作应在小学暑假前完成。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各县(市、区)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并按要求递交户口本、居住证、住房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各报名点必须设专人接受报名,登记适龄儿童有关信息,接收佐证材料。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实行网上报名,具体细则由有关县(市、区)制定。

3、材料审核。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佐证材料联合审核机制,适龄儿童佐证材料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初审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适龄儿童佐证材料须保存至少一年时间,以备随时核查。

4、安排学位。各小学拟录名单公示工作应在7月底前完成。适龄儿童佐证材料经审核确认后,由各县(市、区)招生领导小组或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位,并在网站和公示栏公示拟录名单3天以上。各县(市、区)应依次按照人户一致户籍适龄儿童、人户分离户籍适龄儿童、享受户籍待遇随迁子女、优待对象子女、湛江钢铁和中科炼化基地搬迁户子女、房产户主子女、其他随迁子女的顺序,分阶段安排公办民办学位并公示拟录名单,具体细则由各县(市、区)确定。

5.录取通知。拟录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或按照被录取学生的联系地址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入学通知书》。如在8月1日前没有收到通知,家长应及时到录取学校查询。

6、注册入学。家长凭《入学通知书》、户口簿和其他证明材料,按指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三、初中招生

(一)招生对象。当年完成小学阶段教育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

1、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小学毕业生。

2、具有当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3、在同一流入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4、符合省、市、县有关优待政策的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办法。各县(市、区)可根据初中学位情况,按初中学校招生范围的划分方式确定招生办法。

1、单校划片学校采用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即一所初中对口片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应采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

2、多校划片学校,先征求入学志愿,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以随机派位的方式确定学生。具体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

3、未实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初中学校,可参照小学招生办法组织实施。具体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

4、未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片区初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就学。

5、未在流入地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如申请升入流入地初中,由各县(市、区)参照随迁子女入读小学的做法安排学位。具体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

6、民办初中可采取随机派位、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面谈等方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但不得将面谈等方式变为口头做试卷。具体招生方案由各学校制定,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招生程序。初中招生工作依次按照民办学校招生、单校划片学校招生、多校划片学校招生、统筹安排学位的顺序进行。

1、公布政策。各县(市、区)要合理制定当年小升初政策,内容包括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及咨询电话等信息,于当年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也要提前公布招生方案(内容包括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咨询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

2、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5月15-31日,招生时间为小学毕业考试后至7月25日6月1日至小学毕业考试前,采取面谈方式招生的民办学校可利用周末和节假日进行面谈工作,但录取名单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公布,不得提前公布,以免影响小学教学秩序。招生入学流程:学生报名→学校确定入学对象→学校公布录取名单→家长确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录取名单(包括学生姓名、学籍号、毕业小学、户籍所在地)不得突破核定的招生计划。凡经家长确认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再列入公办学校招生对象;如未经家长确认而空出的名额,民办学校可再上报补录名单,直至招满计划数。各民办初中不论是否招满学生,都必须将录取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于7月25日前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函(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生源学籍所在的县(市、区)教育局。

3、公办学校招生。公办学校招生和办理入学手续工作必须在8月10日前完成。实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门和中小学校要组织好征求入学志愿、随机派位、办理入学手续等工作,征求入学志愿工作须在小学暑假前完成。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4、统筹安排学位。统筹安排学位工作须在8月20前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统一受理、审核的学生情况,认真讨论研究,合理安排入学。对于确因生源不足而未能在7月25日前完成招生工作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统筹安排学位的范围,支持他们在8月10日后补录未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民办学校须将补录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于8月20日前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函(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生源学籍所在的县(市、区)教育局。

四、市直学校招生

(一)湛江市二中海东小学招生。海东小学每年计划招收5个班225人,主要安排南油公司驻坡头各单位工作人员和居住在学校2公里范围内驻湛部队官兵的适龄子女入学。如有剩余学位,可招收部分居住在南油生活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体招生办法由海东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录取名单须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湛江市二中海东中学初中部招生。海东中学初中部每年招生控制在6个班300人以内,主要招收海东小学毕业生、南油驻坡头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小升初子女和居住在南油生活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如有剩余学位,由坡头区教育局和海东中学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招生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录取名单须报市教育局审批。

(三)湛江市二中初中部招生。湛江市二中初中部每年计划招收12个班600人(含省教育厅批准的不超过招生计划5%的特长生),按就近入学原则招收霞山区小学毕业生(特长生除外)。由霞山区教育局商湛江市二中确定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报市教育局审定,录取名单须(含特长生名单)须报市教育局审批。

(四)岭师附中初中部招生。岭师附中初中部每年计划招收7个班共350人,按就近入学原则招收赤坎区小学毕业生。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由赤坎区教育局商岭师附中确定,报市教育局审定,录取名单须报市教育局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县(市、区)要依据人口分布、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学校规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小学的招生范围。公办初中应按照国家、省、市小升初政策的要求实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条件不具备的县(市、区)可参照划分小学学区的办法划定每所公办初中的招生范围。学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辖区内改造、撤并或新增公办学校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审慎论证,并提前公布。

(二)加强招生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上下级之间、县区之间、学校之间协作应急工作机制,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沟通、协商和处置,确保各个环节无逢衔接,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升学。要根据生源、学位、办学条件等情况制定并下达小学和初中招生计划,实行计划招生管理。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对于突破招生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超出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借助中间方(含社会培训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初中不得委托、组织或变相组织小学推荐优秀生源7小学不得自行确定各类学生名单向初中学校推荐生源。对于因违规招生扰乱当地乃至全市招生秩序的学校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追究校长和责任人责任。

 (三)规范招生程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市统一规定的招生入学工作时间表及操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对于因未按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或提前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为规范小升初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学籍系统,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保障招生计划管理。不得放任所辖公办初中不按划定的服务范围招生、争抢生源的行为,导致重复招生,造成问题学籍。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学生和家长有选择入读民办学校的权利,各县(市、区)教育局不得以民办学校抢占了当地生源为由,不给放行学籍(民办学校7月25日后 报送的录取名单除外)。

(四)做好特殊群体入学工作。各县(市、区)要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稳步提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要畅通随迁子女就学渠道,对于确实在当地长期务工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适当放宽就学限制,尽量降低就学门槛,不得将部分农民工无法提供的佐证材作为其子女入学的必达条件(如部分农民工不能在流入地买社保等)'使随迁子女教育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在全面核定公办学位承载能力基础上,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分配随迁子女生源,避免将随迁子女限定在少数学校;公办学位不能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的县(市、区),应积极探索积分入学制,试行随迁子女凭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制度。要完全掌握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基本情况,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妥善安排留守儿童入学;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

(五)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教基函〔2014〕74号)的要求,不得将学生家庭计划生育状况与义务教育学生入学注册挂钩,应积极创造良好的就学环境,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六)严格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坚决禁止学校和个人抢生源擅自招生,坚决治理招生乱收费,坚决切断收取择校生与获得利益的联系。要严格执行“小学6周岁入学”的规定,对于违规接收不足龄儿童入学的学校和个人,公办学校要严肃处理校长和经办人,民办学校作年检不合各处理。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理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教育局成立招生监管督查机构,加强明查暗访工作,严肃查办招生工作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7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或上级纪检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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