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务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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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河北2008年公务员工资(2007年副处调,工龄25年):职务工资:590元,生活补贴:1090元,工作津贴:740元,级别工资:976元。共:3396元。

河北

每年总收入为:12个月×3396=40752元。再加一个月奖励工资等,约在44148??45500元。

河北公务员级别工资一览表


1档2档3档4档5档6档7档8档9档10档11档12档13档14档
一级302031803340350036603820







二级2770291530603205335034953640






三级25302670281029503090323033703510





四级229024262562269828342970310632423378




五级2070220223342466259827302862299431263258



六级18701996212222482374250026262752287830043130


七级17001818193620542172229024082526264427622880


八级15601669177818871996210522142323243225412650


九级14381538163817381838193820382138223823382438


十级13241416150816001692178418761968206021522244


十一级121713021387147215571642172718121897198220672152

十二级1117119612751354143315121591167017491828190719862065
十三级10241098117212461320139414681542161616901764183819121986
十四级9381007107611451214128313521421149015591628169717661835
十五级85992498910541119118412491314137914441509157416391704
十六级7868479089691030109111521213127413351396145715181579
十七级71977683389094710041061111811751232128913461403
十八级658711764817870923976102910821135118812411294
十九级602651700749798847896945994104310921141

二十级5515966416867317768218669119561001


二十一级504545586627668709750791832873



二十二级461498535572609646683720757




二十三级422455488521554587620653





二十四级386416446476506536566596





二十五级352380408436464492520






二十六级320347374401428455







二十七













公务员职务对应级别及职务工资标准表

职务对应级别工资标准
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14000
国家级副职2--43200
省部级正职4--82510
省部级副职6--101900
厅局级正职8--1314101290
厅局级副职10--151080990
县处级正职12--18830760
县处级副职14--20640590
乡科级正职16--22510480
乡科级副职17--24430410
科员18--26
380
办事员19--27
340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正厅、副省)

职务厅局级正职省部级副职
职务工资标准领导1410,非领导12901900
任职年限1-5年6-10年11-15年16年以上1-5年6-10年11-15年16年以上
套改年限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
3年以下















4-5年















6-7年















8-9年















10-12年















13-14年















15-17年















18-19年















20-22年















23-24年13-11024













25-27年13-2109812-21196











28-29年13-3117212-3127511-21302

10-11324





30-32年13-4124612-4135411-3138710-3150810-214169-21538



33-34年13-5132012-5143311-4147210-4160010-315089-316388-21669

35-37年13-6139412-6151211-5155710-5169210-416009-417388-317787-31936
38-39年13-7146812-7159111-6164210-6178410-516929-518388-418877-42054
40-42年13-8154212-8167011-7172710-7187610-617849-619388-519967-52172
43-44年12-8167012-9174911-8181210-8196810-718769-720388-621057-62290
45-47年12-9174912-10182811-9189710-9206010-819689-821388-722147-72408
48年以上11-9189711-10198211-10198210-10215210-920609-922338-823237-82526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副厅、正厅)

职务厅局级副职厅局级正职
职务工资标准领导1080,非领导990领导1410,非领导1290
任职年限1-5年6-10年11-15年16年以上1-5年6-10年11-15年16年以上
套改年限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级别-档次工资标准
3年以下















4-5年















6-7年















8-9年















10-12年















13-14年















15-17年















18-19年















20-22年15-1859













23-24年15-292414-21007



13-11024





25-27年15-398914-3107613-21098

13-2109812-21196



28-29年15-4105414-4114513-3117212-3127513-3117212-3127511-21302

30-32年15-5111914-5121413-4124612-4135413-4124612-4135411-3138710-31508
33-34年15-6118414-6128313-5132012-5143313-5132012-5143311-4147210-41600
35-37年15-7124914-7135213-6139412-6151213-6139412-6151211-5155710-51692
38-39年14-7135214-8142113-7146812-7159113-7146812-7159111-6164210-61784
40-42年14-8142114-9149013-8154212-8167013-8154212-8167011-7172710-71876
43-44年13-8154213-9161613-9161612-9174912-8167012-9174911-8181210-81968
45-47年13-9161613-10169013-10169012-10182812-9174912-10182811-9189710-92060
48年以上12-9174912-10182812-10182812-11190711-9189711-10198211-10198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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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7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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