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集体协商制度
内容提示:明年1月1日《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施行,除了正常工资待遇,加班、病假、孕产的福利待遇统统都可商量。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等。
日前结束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开始前应当确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3至9人,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务派遣工占8%以上的,应有女职工、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增减幅度的调整;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等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工资、医疗期待遇,病假、事假以及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程序、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条例》明确,对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享受各级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不得参加由公共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表彰;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列入不良信用企业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劳动保障执法年度书面审查不予通过;企业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
《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督促本地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帮助,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条例》规定,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对等,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中女职工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务派遣工占8%以上的,应当有女职工、劳务派遣工协商代表。
为保护参与协商职工利益,《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企业补发协商代表应得的工资、福利。企业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依法支付赔偿金。
贵州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表示,《条例》的颁布,是贵州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来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该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