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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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南京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啦!近日,经南京市政府同意,由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包括城镇老年居民、城乡缴费人员、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310元。调整待遇部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据悉,属于此次调整待遇范围的领取待遇人员(即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为37.93万人。截至底,南京市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人员共有13.86万人,其中市本级(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享受征地保障待遇的人员共有3.98万人。

同时下发的《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中规定,六城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待遇也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新增人员待遇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3.5%增发后再增加105元(60元普调标准+45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如:王某,2013年1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调整前待遇标准为956元/月。

计算公式:956×(1+3.5%)+105=1095

调标后该人员待遇标准为1095元/月。

2、原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征地以及按照《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纳入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计发标准的10%增发,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发60元。

如:李某,2008年1月被征地,按3.76万元选档缴费后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现年68周岁,调整前享受待遇标准为605元/月。

计算公式:605×(1+10%)+60=726

调标后该人员享受待遇标准为726元/月。

3、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待遇调整

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被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5元,由285-425元/月调整至330-470元/月。

4、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高龄补贴按现行标准执行

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4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6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80元。

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月计发标准: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为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为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为70元。

5、其他

本次调整自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领取保障金的人员自7月1日起进行待遇调整。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当地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调整办法。记者 仲永

南京“老军工”“老知青”“老职工” 社保待遇都有提高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经南京市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60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为:(一)“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440元调整至每月500元。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7000元。(二)“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60元。(三)“老职工”:a、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调整至10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130元调整至125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70元调整至1410元。b、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至98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至850元。c、符合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至980元。

此外,1月1日以后死亡的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60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生活补助费(保养金)的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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