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工病假工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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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员工的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员工病假工资要怎么计算?小编为大家介绍如下,欢迎查看!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劳动者病假期间虽然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但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依法取得病假工资。由于员工在病假期间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劳动,因此,病假工资往往在正常的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打个法定的折扣。现行法律也正是通过对病假工资基数和系数计算标准的界定将病假工资打了两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资待遇。虽然全国范围内有关于病假工资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各地在此基础上多作了具体规定,在病假工资的支付方式和计算方法上略有不同。

本文只以上海为例说明职工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当月计薪日: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1、病假工资的上限(非强制):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2、病假工资的下限(强制):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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