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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远佛冈发布了
《关于加强县城养犬管理的通告》
通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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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城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县城养犬管理,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保障市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1.县城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2.养犬人需定期对犬进行免疫,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3.携犬出户时,需使用牵引带或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引,并携带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4.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金融、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5.严禁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需征得驾驶员同意;
6.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养犬人应当及时捕杀;
7.加大流浪犬、疫犬集中整治力度;
8.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的集中整治力度。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佛冈县公安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