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稳岗补贴政策,甘肃稳岗补贴做账及会计分录介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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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稳岗补贴政策

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于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非公有制企业。指上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不涉及(一)、(二)、(三)条所述经济行为的非公有制企业;

(五)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按规定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上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减人员不含自动离职人员);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同时具备2、3、4条即可。

三、补贴标准

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含2%)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裁员率在2%至3%(含3%)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裁员率在3%至4%(含4%)的,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裁员率高于4%的,不给予稳岗补贴。今后,稳岗补贴的标准依据省政府规定的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相应调整。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起执行到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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