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高考志愿助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中心城区市政综合开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云浮市中心城区市政综合开发建设

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为切实做好云浮市中心城区征地和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云浮市中心城区征收各类土地综合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受云浮市人民政府委托,结合城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地类认定及征地补偿、青苗补偿标准

地类认定以土地详查为基础。征地面积按正射投影面积计算。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地区类别,市中心城区属六类地区,征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水田、菜地,每亩补偿53400元;

2、旱地,每亩补偿42000元;

3、山地、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16500元;

4、养殖水面,每亩补偿56200元;

(二)青苗补偿标准

1、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内)作物青苗补偿3000元/亩;

2、鱼苗及鱼苗搬迁补偿3000元/亩;

3、多年生作物(指果树等)按附件1的补偿标准执行;

4、茶、桑、药等园地的青苗补偿4000元/亩。

(三)林木补偿标准

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林木实际价值的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按林业部门评估为准)

(四)阻碍交通、影响水利的农作物视作违章种植,不予补偿。

(五)国有、集体的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路、农村道路、机耕路、河涌、排灌渠、堤坝等土地,视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加上对土地的投入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补偿。

二、拆迁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以领有《土地使用证》为准。

  1. 拆迁主屋及附屋补偿:

(1)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水电设施齐全),每平方米补偿1180元,水电设施不齐全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2)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房屋(水电设施齐全),每平方米补偿970元,水电设施不齐全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3)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水泥砖、红(青)砖、砂砖、石墙的砖木瓦面结构房屋(水电设施齐全),每平方米补偿730元,水电设施不齐全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4)泥砖、瓦木结构房屋(水电设施齐全),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每平方米补偿550元,檐高2.5米以上至3.2米以下(不含3.2米)的每平方米补偿450元,水电设施不齐全的适当降低补偿标准;檐高2.5米以下(不含2.5米)的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5)简易棚房按以下标准补偿:

①钢架结构锌铁皮房: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有砖或石墙体到顶的每平方米补偿250元;无砖、石墙体的按60%补偿;部分有围护墙的视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②竹木搭建锌铁皮房:檐高3.2米以上(含3.2米)有砖、石墙体到顶的每平方米补偿100元;无砖、石墙体的按60%补偿;部分有围护墙的视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③竹木搭建的石棉瓦、沥青纸、稻草、板皮顶面结构棚: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有砖、石围护墙到顶的每平方米补偿65元,无围护墙按60%补偿;2.5米至3.2米的(不含3.2米)有砖、石围护墙到顶的每平方米补偿50元,无围护墙按60%补偿;2.5米(不含2.5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偿40元,无围护墙按60%补偿。部分有围护墙的视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本补偿标准不包括简易棚房视实际投入的材料价格及人工给予补偿。

2、房屋基础补偿。

视宅基地、房屋结构类别和首层建筑红线用地面积为依据确定补偿标准。

(1)宅基地基础补偿(已建基础未建房):

①钢筋水泥框架结构200元/?;

②混合结构120元/?。

(2)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框架结构房屋,按首层建筑红线面积500元/?计算基础补偿。

(3)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砖混、毛石墙混合结构房屋,按首层建筑红线面积400元/?计算基础补偿。

(4)檐高3.2米以上的(含3.2米)砖瓦木结构房屋,按建筑红线面积200元/?计算基础补偿。

(5)檐高2.5米以上,3.2米以下(不含3.2米)普通砖瓦木结构房屋,按建筑红线面积100元/?计算基础补偿。

(6)檐高2.5米以下(不含2.5米)的简易棚舍,及被征收房屋外的附属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作基础补偿。

3、拆迁厂房的补偿标准:

(1)H钢结构星铁皮厂房:檐高7米以上(含7米)每平方米补偿310元;檐高7米以下每平方米补偿280元;

(2)猪笼铁结构星铁皮厂房:檐高7米以上(含7米)每平方米补偿220元;檐高4米至7米每平方米补偿170元;檐高4米以下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3)天车的搬运补偿:大天车4000元/台;中天车3000元/台;小天车2000元/台;

(4)混凝土地板每立方米补偿350元。

(5)基础工程及土建部分补偿标准:

①云浮产快锯18万元/台;

②云浮产慢(大沙)锯4.5万元/台;

③进口BM快锯20万元/台;

④自动磨机3万元/台;

⑤自动桥切机1万元/台;

⑥花岗岩中切机3.5万元/台;

⑦手动磨台机及切边机0.2万元/台。

(6)厂房机械搬迁(含运费)补偿标准:

①大切机2000元/台;

②仿形机850元/台;

③大切边机850元/台;

④中型切边机600元/台;

⑤磨机磨台500元/台;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

4、已动工尚未建成的建筑物(含基础),由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实地丈量核实,按省现行同类结构预算的80%补回工料费,拆得的旧料由户主自行收回。

5、围墙(砖墙、石墙)每平方米补偿90元。挡土墙:水泥钢筋混凝土的每立方米补偿400元;水泥、石灰砂浆砌筑的每立方米补偿300元;干砌筑的每立方米120元。晒谷场:水泥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补偿35元;三合土的水泥沙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元;石灰沙浆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0元。粪池、水池:混凝土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300元;砖石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废弃不完整的不作补偿。一般水井每口按2000元补偿。沼气池的补偿:8立方米容积的每座补偿2500元,10立方米容积的每座补偿3000元。

6、农村硬底化道路的混凝土补偿,每立方米补偿350元。鸡场、猪场地上物按相关标准补偿,迁移视规模作适当补偿。对影响水利、环保、破坏耕地等违章建设的砖瓦厂、鸡场、猪场、石材厂不给予补偿。

7、被拆迁户原装有电闸开关、电灯、日光灯、吊扇、空调、抽油烟机、电线等(按已有固定位置计算)的补偿:电闸开关每只10元,电灯每盏(含开关)补偿5元,日光灯每支(含开关)补偿10元,固定式插座每只补偿6元,拆吊扇每台补偿8元,拆挂式、窗式空调100元/台,拆柜式空调150元/台,拆抽油烟机12元/台,屋内电线明线的补偿10元/m2,入墙线的补偿20元/m2。以上物品属活动的不予补偿。

以上补偿均为一次性补偿,迁建后新装水电设施由被拆迁户负责。

8、零星砌体及装饰补偿:

(1)常住房屋使用的灶头(含水池、墙上的瓷砖、案板、洗手盆等)一套计补偿:铺石板1800元、铺瓷砖1100元、水泥1000元;卫生间有铺贴一个补偿500元,无铺贴一个补偿400元。

(2)室内、外墙或地板铺、贴大理石、花岗岩的每平方米补偿150元,铺、贴锦砖、瓷砖、马赛克、阶砖、青红砖、地板水磨阶砖的每平方米补偿80元,铺实木地板的每平方米补偿300元,铺复合木地板的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内墙贴墙纸的每平方米补偿60元,油漆的每平方米补偿30元,扇灰的每平方米补偿10元;天花铝扣板吊顶的每平方米补偿120元,木板吊顶的每平方米补偿130元,石膏板吊顶的每平方米补偿90元;卫生间内厕斗、洗手盆每只补偿100元,抽水马桶(坐厕)每只补偿500元,浴具每套补偿1500元。其它地板不作补偿。

  1. 阳台栏板、室内贮物架、壁柜、底层四周排水渠、落水管道、烟囱、门槛、楼梯扶手、墙内疏花窗及一切门窗不另作补偿调整增加下列补偿项目:

①壁柜250元/?,木阁楼80元/?,钢筋混凝土阁楼200元/?,不锈钢豪华防盗门(双门)2000元/套,不锈钢豪华防盗门(单门)1300元/套,豪华铁门(有不锈钢管)500元/套,实木实心豪华门(钢塑套门)500元/套,不锈钢扶手130元/m,不锈防盗网100元/?,铁防盗网70元/?,防蚊沙窗30元/?,铝合金窗130元/?,铝合金门150元/?,卷闸门80元/?。

②龙骨基层夹板面(吊天花)80元/?,铝扣天花45元/?,塑扣天花30元/?,石膏板天花20元/?,石膏线6元/m,窗帘套15元/m。

③墙体喷塑15元/?,扇灰5元/?,喷涂料10元/?,刷涂料8.50元/?,贴墙纸10元/?。

④水、电表50元/只,水龙头10元/只,镀锌管10元/m,塑管15元/m。

⑤有线电视、宽带、电话每项补偿100元。

9、迁移电力(杆、塔)通讯、广播线(缆)以及输水管道等专业管线拆迁按专业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值下调5%-10%的数额补偿,特殊情况(个案)另外研究决定。

10、坟墓迁移补偿:土坟每穴补偿5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800元,骨坛每个补偿400元。

(二)安置办法

1、拆迁回迁地安置办法:

(1)被拆迁户建房用地安排,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按拆迁主屋实建占地面积计算回迁地,原则上拆多少安排多少。回迁地统一由征地单位搞好“三通一平”安排给拆迁户,不收其他任何费用。

(2)有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拆迁按首层建筑占地面积安排回迁地,其余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属国有土地证的补偿700元/平方米以下,属集体土地证的补偿550元/平方米以下。

(3)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按以下情况安置回迁地。

①经审核属于一户一处的生活房屋,且在征地拆迁公告(含预公告)发布前建造的,按照拆迁主屋首层建筑占地面积,安排回迁地。

②对村中的文化室、祠堂祖屋的拆迁按首层建筑占地面积安排回迁地;其余类别的闲屋占地不作安排回迁地,按350元/平方米以下进行补偿;空余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按200元/平方米以下补偿。

③征收拆迁范围内属于集体农用地(含闲散地、道路、通道等),按被征收拆迁范围的地类标准给予补偿。

(4)屋主属于境外,且房屋已经办理侨房证件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同类房屋进行补偿,并为其办理侨房相关证件。

(5)回迁地原则上安排在所属开发小区范围内10米的街道旁,具体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回迁地安置图执行,建设时要服从规划要求。

(6)拆迁户按照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回迁地的安排可优先抽签选择。

(7)委托办理拆迁事宜。被拆迁人可委托他人协商办理拆迁事宜,但委托人必须持有法律规定的委托证明书。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持有国内承认的律师委托证明书。

(8)拆迁奖励办法。

①被拆迁人收到拆迁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拆迁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一次性奖励;20天内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拆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一次性奖励;30天内签订拆迁协议书的,按拆迁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奖励。

②凡在拆迁规定时间内,自觉到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并执行协议规定期限迁出的,按拆迁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奖励。

③上述第①、②款的拆迁奖励并同时执行,奖励款在按期迁出交付拆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但被拆迁人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不执行第②款规定的,则取消全部奖励。

④拆迁期间的临时住房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征地单位给予被拆迁户临租补助标准:民房按拆迁面积×10元/平方米/月;期限:补助6个月,即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空房屋交付拆迁单位清拆之日起6个月为临租补助期,逾期未能安排回迁地或回迁房的按照实际情况顺延。临租按一户一处住屋计算补助,其他房屋一律不计临租补助。

(9)被拆迁户的房屋搬迁费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10)回迁地土地使用证由市国土规划部门按征地拆迁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免费办理,有关用地规划报建的相关手续由市国土规划部门按征地拆迁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免费办理。属社会服务性收费部分(如勘察、设计、图审费等)由征地单位负责。

2、征地留用地安置办法

(1)征地留用地安置标准:征用耕地按征地面积12%安排;征用林地、园地按征地面积6%安排(上述两类留用地面积为红线面积),留用地原则上不发生征地补偿关系(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留用地统一由征地单位按规划控制标高填土,主干道路、水、电通到留用地边,留用地区内划分的道路建设所需用地由被征地单位负责。留用地由市国土规划局免费给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办理,征地单位和市规划部门应给予协助,所需的费用属市直单位(含其下属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部分,由市政府负责减免,具体由相关收费单位在受理规划报建手续时直接减免;属社会服务性收费部分(如勘探、设计、质监费、图审费和施工管理费等费用)由被征地单位自理。

(2)留用地可作货币安置,按该土地区片价给予补偿。

3、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按政策规定办理。

三、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青苗等)经补偿后,在规定期限内由原所有者自行处理,逾期由征地单位处理。预征地公告发出后在征地红线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四、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和附着物,在未解决争议之前,其土地、拆迁补偿费暂由司法公证提存,待确认权属后兑现补偿,但不能影响征地和拆迁工作及工程建设。

五、本办法未包含的经济作物和附着物补偿,视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补偿。

六、本办法所指征地法定单位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浮市人民政府委托云城区人民政府实施。

七、本办法由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按照区政府十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要求,以云区府[2009]9号为基础,结合云区府[2009]32号、云区府[2010]3号、云区府[2011]34号、云区府复[2011]51号整合形成,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区府[2009]9号、云区府[2009]32号、云区府[2010]3号、云区府[2011]34号、云区府复[201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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