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涉及哪些内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下面是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欢迎阅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主要内容
一、立法目的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二、执法主体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主要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罚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表现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关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表现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2.关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表现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2.关于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表现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关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