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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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梳理了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案例】

xx置业有限公司在度存在2家销售代理公司,和甲代理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于7月15日终止,甲公司完成的代理销售完成额1亿元,结算佣金比例合同约定是2.5%;7月30日xx置业有限公司和乙代理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至12月31日完成的销售额是2.5亿元,销售佣金比例是6%。当年度该企业的销售佣金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

1)当年佣金结算金额

=1亿元*2.5%+2.5亿元*6%=250万元+1500万元=1750万元

2)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佣金金额

=1亿元*2.5%+2.5亿元*5%

=250万元+1250万元

=1500万元

当年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是1750-1500=250万元。也就是说250万元的代理费(佣金)是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但是,营改增后,代理公司代理的是“新项目”,其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x置业有限公司将其用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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