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三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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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税前扣除标准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7年底余额结转:

(1)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业财务通则>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对于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借贷方处理作了会计处理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中的“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对于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余额提到,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一直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征纳双方的热点问题,2008年汇算清缴时对“福利费结余”部分如何处理以及福利费的具体扣除办法,请等待新的税前扣除办法进一步明确。

(2)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余额对税前扣除的影响,截止目前尚未见到明确规定。

三费使用范围

(1)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通常包括:

1.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2)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3)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括: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

关于提取三费的问题

(1)新准则不鼓励企业对职工福利费先提后用,但企业如果有明确的职工福利计划,即有明确的金额和明确的支付对象范围,(例如公司有成文的福利计划,并通过《员工手册》等方式传达到各相关员工)则可以计提应付福利费。关键还是在于福利费的余额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以前那种提而不用的福利费是不符合负债定义的,新准则下不应继续。

(2)对于国家有规定计提比例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并按规定使用。《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也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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