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莆田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9月28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福建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闽环保防〔2014〕99号)、《福建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计划》(闽环保防〔2015〕29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莆政综[2014]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宜业宜商宜居莆田”为出发点,按照“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通过严格准入、扩大限行、适当补贴、治理升级等多种措施,优化我市机动车存量结构,消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现状及目标任务
据统计,我市现有黄标车9000辆左右,从-2017年全部完成淘汰。每年淘汰3000辆,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必须在底前完成淘汰。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三、具体措施
(一)布置淘汰任务任务
完成我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数量及所属单位的调查摸底,对我市现有的黄标车进行梳理并提前发布公告,敦促权属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使用性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环保局
(二)党政机关带头淘汰黄标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率先淘汰黄标车。淘汰工作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三)严格登记管理
1.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注销状态的和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机动车连续三个未检周期从2013年5月1日开始计算)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含三个周期未检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2.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或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市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
⒈10月16日前由市环保局牵头制定进一步扩大无绿色环保标志禁行区域方案。11月1日起禁行区域扩大如下:
①荔城区、城厢区:由荔华路(从荔华路与荔园西路交叉口到荔华路与荔城南大道交叉口),荔城南大道、荔城中大道、荔城北大道(从荔华路与荔城南大道交叉口到荔城北大道和荔园北路交叉口),荔园北路、荔园中路、荔园南路、荔园东路、荔园西路(从荔园北路与荔城北大道交叉口到荔园西路与荔华路交叉口)围成的区域以内所有道路(不含荔园路)。具体见附图。
②涵江区:由人民街(北起人民街与国欢路交叉口,南起人民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国欢路(东起人民街与国欢路交叉口,西起国欢路与高林街交叉口)、高林街(北起国欢路与高林街交叉口,南起高林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G324国道(东起人民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西起高林街与G324国道交叉口)围成的环形区域(含本道路)以内的所有道路。具体见附图。
③仙游县:由清源路(从西一环路和清源路交叉口到清源路和东一环路交叉口)、东一环路(从清源路和东一环路交叉口到东一环路和紫檀街交叉口)、紫檀街(从紫檀街和东一环路交叉口到紫檀街和园滨路交叉口)、园滨路(从紫檀街和园滨路交叉口到园滨路和木兰路交叉口)、木兰路(从木兰路和园滨路交叉口到木兰路和西一环路交叉口)、西一环路(从西一环路和木兰路的交叉口到西一环路和清源路的交叉口)围城的环形区域(含本道路)以内的所有道路。具体见附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配合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⒉在禁行区域主要路段设置交通指示牌,提示车主按限行通告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县(区)
人民政府
3.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在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禁行区域内设置检查点,严格处罚违反禁行规定的机动车,同时,利用公安部门现有监控设施进行自动抓拍比对,逐步建立非绿标车处罚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营运管理
1.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禁止办理营运黄标车转入我市的营运手续。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每年开展一次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两次出租车、公交车重点检查行动,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对未经市环保局审核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申请新增营运资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六)严格检验管理
1.10月1日起,全市在用机动车排气实行工况法检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2.严格机动车检验过程管理,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验机构和营运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对检测设备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检测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
(七)严格经营行为管理
加强报废车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
(八)做好油品升级保障工作
⒈推广与阶段性标准相配套的车用燃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油、柴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安监局
⒉加强对我市车用燃料流通领域的抽查检验,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等单位
(九)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率先在公交、出租、环卫等公共领域和机关、事业单位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
(十)发放提前报废财政补贴
制定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办法。自11月1日起,受理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公务类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申请,采取差别化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详见“莆田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附表,分阶段实施。其中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必须在底前淘汰,否则不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等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工作,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要合理统筹安排补贴资金,一共约需9651万元,分三年到位,确保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要加强跟踪督办,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要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机动车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倡绿色低碳出行;要自觉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主动提前淘汰黄标车;积极引导主管行业内单位配合我市黄标车(尤其是营运黄标车辆)的淘汰工作,推广使用节能低排放机动车。
附件:1.莆田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办法
2.莆田市“非绿标车”扩大限行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