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广东购买新能源汽车目录及补贴标准

高考志愿助手

导语:在广州购买新能源汽车是如何补贴的?最高能补贴多少?最低补贴又是多少呢?下面是高考志愿助手整理的2017年广州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欢迎参考!

一、最高补12万广州新能源车补贴办法出台

10月28日下午召开的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决定按照地方与中央1:1的标准进行补贴,消费者购买小轿车最高可获12万元补贴。此外,还要求增加充电桩建设,规定新建建筑按照不低于18%的停车位比例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列入国家目录的才算新能源汽车。

广州市发改委总经济师周青峰表示: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有明确而详细的界定,主要包括纯电动、燃料电池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要列入国家目录的才算新能源汽车,目前广州有新能源汽车4000多辆。补贴的领域包括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环卫、邮政、物流等)、新能源公务车以及新能源私人乘用车。

■补贴金额不递减,小轿车最高可补贴12万。

根据《暂行办法》,市财政补贴分为车辆购置补贴及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于车辆购置补贴,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按照地方与中央补贴1:1,且不递减的原则实施,按2013年国家出台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6万元,乘用车以纯电行驶里程(R)为标准,消费者购买小轿车最高可获12万元补贴,而新能源公交车可以获得30万~50万的补贴。同时,为防止对个别低价车型过度补贴的情况,办法对乘用车明确了车价60%的补贴上限。

对于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综合参照北京、上海、杭州等地补贴标准,提出对于充电设施建设原则上可给予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30%的补贴。《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为便于可操作,明确充电设施分为三大类,以及相应的责任主体。考虑到充电设施建设的复杂性,提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充电设施,要求电网企业做好配电支持。新建建筑需配建停车位的,按照不低于18%的停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按国家有关政策,充电设施服务费用经省发改委授权后,由市物价局制订相应标准。

■补贴可追溯,2013年1月1日以来购买的新能源车都可享受。

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享受补贴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也就是说,已经购买了列入国家目录、但未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可以追溯。市财政局巡视员吴国伟在发布会上表示:“要搞清楚购车的价格,是不是已经享受了补贴,补贴只能享受一次。现在是10月,试点期从2013年开始,但补贴可以追溯。”

■补贴直接拨给车企或经销商,消费者直接以补贴后的价格购车。

相关补贴直接直接拨付给车企或经销商,对生产企业注册在广州市的,购置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的,但在广州市有注册经销企业的,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并在广州市注册的经销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且在广州市无注册经销企业的,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购置单位。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直接拨付到投资方。对于消费者而言,只需要以补贴后的价格购车即可。

■总结:

实际上广州市政早就有相关的补贴政策,只是一直没有落到实处,对此我们之前的报道有所提及,具体可以看下面的相关链接。此次出台《暂行办法》可以说是政府要将补贴落到实处的体现,同时提出了建设充电设施的要求和补贴政策,比较全面地展现出了政府对新能源车的支持,希望这次的政策能够尽快落到实处,让消费者获益。(编译/阅读资料 梁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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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出台《细则》明确节能变压器补贴标准

财政部出台《细则》明确节能变压器补贴标准

财政部2012年11月20日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明确上述两项节能部件的财政补贴标准,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变压器方面,根据实施细则推广产品的范围主要为三相10kV电压等级、无励磁调压、额定容量30kVA~1600kVA的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和额定容量30 kVA~2500 kVA的干式配电变压器。而申请高效节能变压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年推广高效节能变压器容量不少于10万kVA,且企业变压器产品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三相10kV电压等级、无励磁调压、额定容量30kVA~1600kVA的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和额定容量30kVA~2500 kVA的干式配电变压器。

(二)申请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以下简称高效节能变压器)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变压器能效为2级及以上水平,具体能效指标要求见附件1;

2.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3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3.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4.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变压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变压器容量不少于10万kVA,且企业变压器产品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变压器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变压器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变压器,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变压器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3),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五)月度终了后1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要求见附件4)。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七、罚则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变压器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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