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湖北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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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于1998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1072万,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达到18.22%,与全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6.7%相比,高出1.52个百分点。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完善老龄政策制度是关键。

22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与1999年颁布实施的现行《实施办法》相比,修订草案充分吸收我省在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和老年优待等方面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新增了养老服务、宜居环境两大章节,补充调整了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章节,多角度、全方位地保障老年人权益。

困难老人数量日益增多,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是我省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目前,我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有近130万,需要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可家庭小型化和人口流动性增强,城乡“空巢”家庭却不断增多。如何鼓励儿女腾出更多时间陪伴老人?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带父母旅游或者照顾失能及住院老人提供休假便利。修订草案还特意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在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逐步将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将老年人重特大疾病、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此外,县级以上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老年人或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

修订草案新增了老年宜居环境章节,修订草案规定,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等,应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修订草案还规定,要鼓励发展老年人紧急呼叫产品与服务,引导、支持信息无障碍改造,提升互联网站等通信设施服务老年群体的能力和水平,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记者 王馨 通讯员 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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