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危房改造政策,天津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具体方案(三)
三、申请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改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申报审批表》,按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及危房证明。农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2.村级初审。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将农户申请情况与农村危房调查摸底分户登记表进行比对;对与摸底情况不一致的,组织3-5名村民代表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作核实。对与摸底情况一致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公示认为符合补助条件的,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成工作组赴现场逐户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核查与鉴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农户所在村庄公示3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区县农村危改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发现有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4.区县核准。区县政府组织发改、建设、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普查情况、乡镇政府审查意见,组织复核小组对危房改造户申请按一定比例随机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实施改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区县政府网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
村级初审、镇乡审查和区县核准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经区县政府审查批准,由区县农村危改办公室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及时上报市建交委备案。
四、工程管理
1.开工建设
危改户具备下列条件,依据《天津市村镇自建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批准开工建设:
(1)原则上使用原有宅基地;
(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
(3)已经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
(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
(5)镇乡政府和村委会已协调组织落实好危改工程前期准备和危改户临时安置等相关事宜。
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乡镇政府负责所辖村镇危改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应委派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或村委会人员到改造现场进行质量监督。
2.工程验收
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组织好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保户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使用中的维修问题由区县和乡镇政府负责;其他农户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使用中的维修问题由农户自行负责。
五、落实资金保障
1.积极筹措资金
农村危改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渠道进行筹措。农村危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市、区县和镇乡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农户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要研究相关政策,落实各级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强化资金监管,做好与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等项工作的结合,统筹安排,避免浪费,用合理的资金让农民住上安全房、放心房。
2.加强资金管理
各区县政府应于8月中旬前将危房改造施工计划报市建交委。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对农村危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适时拨付,严禁截留、挤占、套取和挪用,严禁提取工作经费。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3.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照危改对象和房屋破损程度,分为三类:对五保户的D级危房进行重建,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户的D级危房进行重建,政府给予差额补贴;对C级房屋进行局部修缮,政府给予差额补贴。
中央和市级补助、区县补助金额按照实际支出和补助比例确定,达到或超过最高补助金额的,按照最高补助标准核定;未超过最高补助金额的,按实际支出和补助比例核定。区县补助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严禁将区县应负担补助资金转嫁给危改农户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