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浙江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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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鼓励流转土地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大力鼓励土地流入户发展粮食生产,各地要加大扶持力度,可实行面向规模主体、按实际种粮面积给予补贴的制度,有关支持政策要向家庭经营方式且种粮达到一定面积以上的对象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与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落实省定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牧结合、生态循环家庭农场培育试点,按200亩左右粮田配套2-3亩土地、存栏生猪500头养殖规模,通过定量规划、定向招标、定额扶持方式进行培育。

九、支持农业基础设施改造。推进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向连片集中流转土地区域倾斜,加快改善道路、沟渠、耕地质量等条件。探索村集体、农户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农业“两区”)的建设管护机制,开展农田大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开辟民间资本参与农田设施改造新途径。深化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积极支持和统筹安排水稻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农机维修中心建设,推进农机装备广泛覆盖、高效利用。

十、严格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的“四个严禁”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强化耕地执法监督,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占用农地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优化和示范区划定工作,严禁建设占用,实行永久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引导经营者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停发种粮补贴等办法遏制耕地撂荒等行为。实行农业“两区”规划调整省级备案制度和经营主体用地承诺制度,农业“两区”内从事设施农业和粮食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主体,要与农业“两区”管理委员会或乡镇、村签订农地农用协议,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十一、落实农业规模经营设施用地政策。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备案的农业设施用地,生产经营期间不改变用途的,备案长期有效。按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规定对占用耕地进行复垦。积极探索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新模式,平原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可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配套一定比例的设施用地发展畜牧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省重大产业项目入库审核时要适当降低农业重大项目标准,支持农业重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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