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河南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 (五)
(四)强化服务宗旨意识,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议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土地流转工作的财政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和交易平台,支持县、乡建设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实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全覆盖,健全村有信息员、乡镇有中心、县市有网络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信息提供、业务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工作。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工作。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督促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土地流转的程序,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土地流转常识,畅通农民申诉渠道,把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尤其是乡、村级服务组织,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规定无论是整村、整组或农户如果要将土地流转出去,应先在乡或村级流转部门登记备案,然后由流转部门根据耕地实际情况评估出大致的土地流转价格供流入和流出双方参考,在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组织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一式三份,除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外,服务组织再存档一份。同时要对规模流转土地业主的资质、资信进行认真审查和风险评估,促其建立风险保障基金,杜绝个别村组干部利用职权随意将集体的土地强制流转出去而损害农民的利益。
(六)多措并举,为土地健康流转保驾护航。各级政府要出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全省示范性农民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对其给予专门财政扶持和项目支持,并在金融、保险、税收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加大对规模种粮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增加对种粮户特别是受让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力度,补贴要与种植面积和售卖商品粮数量双挂钩,即种植规模越大、售卖商品粮数量越多,补助资金额度就越大,激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规模种粮的积极性。改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逐步破解农村贷款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针对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适当提高抵押率。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健全完善相关权益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七)着力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切实化解农民的“三不”问题。对于部分农民因思想和认识上的原因造成的不敢流转、不愿流转、不肯流转的“三不”问题,建议:一是制定统一的、标准的土地流转合同,以有约束力的契约保障农民权益,解决好农民不敢流转的问题;二是解决好进城人员在城市的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使农民真正融入城市,享有城市的一切公共福利待遇,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解决好农民不愿流转的问题;三是从科技、服务、资金等多方面支持农业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提高规模种植的效益,大力宣传规模经营收益高而稳的优势,以解决农民不肯转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