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鄂州人才补助政策,鄂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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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121人才池”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国企人才与党政人才打通使用机制,构筑鄂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1人才池”计划是指自2017年起5年内,在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的一般性招考招聘外,通过特殊招聘方式,招聘100名高层次人才、200名紧缺急需人才;通过专项招聘方式,面向特定领域或特定专业招聘1000名专业人才。

高层次人才是指拥有重要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自主创新成果,并且该成果达到省级以上领先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紧缺急需人才是指符合当年紧缺急需人才目录要求,拥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专业人才是指拥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才。

第三条 特殊招聘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申报计划。每年年初,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填报《鄂州市特殊招聘人才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区、开发区、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审核。

2.方案审定。经市人社局审核和市编办核编后,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人社局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作出批复。招聘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制定执行方案,报市人社局核准后施行。

3.组织招聘。事业单位特殊招聘,可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技能操作、试教)、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招考比例可放宽为1:1。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格、学术技术水平、业务(科研)能力、工作实绩、适岗能力和发展潜质等情况。考核考察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对象得分须在初始设置分数之上。考核考察组由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有关人员以及同行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考核考察小组中专家占比不低于50%。公告、资格审查、公示、体检等程序按《鄂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特殊招聘可参照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4.聘用及入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聘用报告及招聘工作资料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同意后由市人社局下发聘用通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凭市人社局聘用通知,为招聘的人才办理调动、聘用等相关手续。新聘(入职)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四条 专项招聘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申报计划。每年年初市直用人单位在编制(员额)控制总数以内,根据实际需求填报《鄂州市专项招聘人才计划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区、开发区、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审核。

2.方案审定。经市人社局审核和市编办核编后,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人社局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制定招聘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3.组织招聘。事业岗位人才按《鄂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招聘。其中,紧缺急需专业面试入围比例可放宽到1:2;研究生可不参加笔试直接入围面试;特别稀缺专业招聘仅有一名人选报考的,可直接经面试考察后确定为拟聘人选。市属国有企业专项招聘在市人社局指导监督下,参照上述方法组织实施。

4.聘用及入职。招聘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根据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招聘单位按有关规定与新聘(入职)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合同最低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条 聘用到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设置、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并在五年内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或设置特设岗位,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在完成任务后予以核消。

第六条 招聘的人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可分别按专业技术七级、十级、十一级设岗;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可分别按管理职员七级、八级、九级设岗;在开发(新)区工作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分别聘任为正科级、副科级岗位。在市属国有企业工作的,按有关政策落实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七条 对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用人单位可对实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人给予奖励,奖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的薪酬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八条 对于招聘的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历(全日制)学位的,聘用后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硕士学历(全日制)学位的,聘用后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具有本科学历(全日制)学位的,聘用后三年内,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333”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落实政策待遇。

第九条 招聘的人才可按规定优先入住人才公寓。高层次人才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保持原社保缴费及待遇不降低,其配偶可按对口对等原则随调,子女可就读市内优质学校。

第十条 鼓励知名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实习实训,并通过专项招聘方式,考录到我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实习实训期间分别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招聘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按事业编制(员额)或企业职位实行规范化人事管理。对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采取灵活的用编机制,保障人才用编需要。

第十二条 招聘人才在用人单位(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完成一个聘期以上任务且考核合格的,可根据事业需要和好干部标准,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选调到党政机关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121人才池”计划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承担,负责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引才计划进行研究,审核引进人才数量、岗位和资格条件,审核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类别,审核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入选条件,指导监督管理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区(开发区、街道)人才招聘工作等。市编办负责创新编制管理机制,预留和保证招聘人才编制(员额),做好编制(员额)调剂、使用和编制管理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监管市属国有企业人才招聘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工作的经费保障。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人才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