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揭阳人才补助政策,揭阳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高考志愿助手

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促进各类人才集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

对引进掌握核心先进技术、能够支撑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行业领域技术引领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产业领军人才进行资助。创新创业团队根据整体科研实力和项目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水平分为A、B、C、D四档,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专项经费资助。领军人才分为A、B两档,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对入选国家、省人才项目的团队或人才,按国家或省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对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下同)新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生活补贴;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每人25万元生活补贴;具有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15万元生活补贴;全日制重点院校本科生给予每人5万元生活补贴。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采取兼职挂职、技术开发、项目合作、科技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高精尖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人才类别并视工作情况给予最高每人每年1万元差旅费补贴和15万元生活补贴。

第三条 实施重点企业和骨干人才财政奖补

对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亿元以上、当年度在我市市县级库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度的80%给予财政奖补,专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或人才引进培养。对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且在我市纳税的,按照其个人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比例给予财政奖补。

第四条 实施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程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且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名师、名医、技能大师,在本市工作期间可享受最高每月3000元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扶持培育一批覆盖各领域的专家工作室,每个工作室给予最高15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第五条 完善人才分类认定体系

凭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行业评价标准,引入薪酬、投资、社会贡献等市场化评价,科学界定高层次人才范畴。修订人才认定办法,细化认定标准,完善分类目录。建立人才认定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层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证,享受相应服务政策。

第六条 统筹解决人才配偶安置和子女教育

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来揭且愿意在本市就业的,坚持市场调配为主,按照双向选择、基本对口、统筹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A类、B类人才配偶在来揭前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解决或优先推荐就业,C类人才配偶以用人单位为主进行安置。随迁配偶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按照本市户籍人员类别报考。高层次人才子女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入我市,在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时,均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并由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入学。

第七条 加强人才医疗和住房保障

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完善人才医疗费用补助制度,A类人才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及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参照市直重点保健对象按规定实报实销。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各类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且在揭无住房的人才免租入住人才公寓或领取租房补贴。引进后在揭全职连续工作满5年及以上并继续留揭工作的,院士级别的顶尖人才可享受100万元购房补贴,A类、B类、C类人才分别可享受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购房补贴。对在揭工作满1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A类人才,经市政府批准,可获得所住公寓所有权。

第八条 提供人才公共服务便利化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为人才提供户籍、出入境签证、金融、税收等方面业务办理便利服务。设置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统一制定服务事项清单和标准,简化人才服务流程,实行集中受理、统一录入、网上申办、专人代办,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第九条 支持院士、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

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经费资助。每新建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补贴;为每名在站(基地)博士后提供10万元科研经费和30万元的生活补贴,出站后留揭工作并服务满3年以上的,给予每人20万元安家资助;对设站(基地)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或博士(全职)给予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

第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揭阳市促进产业科技创新扶持办法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发展,推动我市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新高地,市级财政从2020年开始,每年投入60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逐年增加投入,至2025年科技创新投入达到1亿元,用于扶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

第一条 扶持对象

在揭阳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和纳税、纳入揭阳市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联合体)。

第二条 支持科技攻关

(一)围绕落实我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企业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成果产业化和重大公共平台建设。该项设立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3个层次,重大专项每项支持10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支持50万元、引导项目每项支持2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支持,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点领域项目,市财政按照国家或省支持资金50%标准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300万元。

第三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

(一)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四上企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限上贸易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非“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非“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其他省、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对引入其他省、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上一年度引入数量,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自本办法实施起到2025年,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累计增长达100%及以上,期末销售(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期末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补助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

第四条 实施科技后补助和配套奖励

(一)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二)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个补助80万元,获得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每个补助60万元,获得科技部和科技厅备案的星创天地每个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面积补助,按县(市、区)实际补助的50%进行配套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省运营评价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省的实际补额的50%进行配套补助。

(三)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国家奖励额度的100%给予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一)市财政投入一定资金,推动设立首期规模2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二)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与有关银行合作共担风险,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合作银行可为每家科技型企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强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一)每年市财政投入2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市场化开发利用。支持省市县科技阳光政务平台对接,强化全市科技系统大数据、信息化平台建设;支持开展专项培训和业务拓展活动以及科技报告、科技情报分析、项目管理服务、项目评估、R&D等创新指标运行监测等创新服务活动。

(二)每年市财政投入2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以市场化方式整合现有科技服务资源,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专业化的综合科技服务。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营造创业文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为培育新兴产业提供源头支撑。

第七条 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和驰名商标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扶持资金。

(二)对获得授权的PCT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给予官方费用资助及每件2万元和0.5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

(四)实施高质量专利培育工程,支持创新型企业创造高质量专利,择优扶持企业核心技术专利项目,每项支持20-30万元。

(五)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评估费用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2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成功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资金;对成功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3万元扶持资金。

第八条  对引进或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二至六条由市科技局实施,第七条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