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益性岗位待遇规定,贵州省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
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具体包括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农民专项服务协理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具体包括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具体包括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具体包括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援助卡》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三)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六)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七)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核实、认定和备案
本《办法》所列的九类公益性岗位,按照属地管辖或分级管辖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的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核实、认定和汇总后,按季向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并将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信息输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前,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聘用条件等。
(二)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可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报名,也可由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报名,并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由用人单位按照择优聘用原则公示一周后聘用。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
(一)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除提供岗位补贴外,应给予其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要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期满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续聘
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合同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的,由各用人单位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解除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两次以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直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六、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层劳动保障协管员按黔府办发(2009)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和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七、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户等凭证材料,经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资金按季拨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上,用人单位按月通过商业银行统一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开设的工资账户上。公益性岗位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调整至退休。
八、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
(一)空岗申报及岗位调整。
各用人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报认定其设立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重新组织招聘补员。
(二)统一调配。
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统一调配工作。各市(州、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指导,要按照本地区就业资金的规模及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每年度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数量和具体分布,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下达给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岗位总数的前提条件下,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各地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实行托底安置。要按照各地人口状况、就业状况等储备不低于本地已安置公益性岗位总量的10%,保持动态平衡。
九、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安排、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一)由各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二)各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备案管理,由各县(市、区、特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四)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结合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合理有序地开发和设置公益性岗位。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