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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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宁波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及军人补贴标准(退伍费)

军人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以下内容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促进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下列人员,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本市接收的退伍义务兵。

(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全市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上年度我市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结合市区城乡人口比例测定基础标准。从2013年冬季开始,城乡退役士兵实行标准一致,并按不同对象结合服役年限确定具体标准。

第五条全市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的,按基础标准发放。

(二)复员士官按服役满2年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标准的10%。

(三)进藏服役士兵服役期满退役后,按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后,再增发100%。

(四)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的[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后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含民办、高职、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同类学生)],户口在我市,在大市范围内入伍,退役后按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若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任何处分的,再享受增发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100%的奖励。

(五)从2012年冬季开始(含2012年冬季退役),对在甬入伍在校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后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民办、高职、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同类学生)],退役后复学的退役士兵,由入伍地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六)入伍前已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大学生士兵,视同在校大学生士兵,由入伍地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七)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待,给予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八)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简称直招士官),符合有关规定批准退出现役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由接收地民政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年限给予发放。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且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入伍的,参照我市大学毕业生入伍有关规定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九)不适合留部队的专业宣传队、体工队队员,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范围,不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十)对军队院校淘汰学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其中,是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因学习成绩或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或结业,服役2年以内(含2年)的,参照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放;2年以上的,参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放。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的,参照我市大学毕业生入伍有关规定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退学退伍且经组织做工作无效后批准的、以及被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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