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绩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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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绩效工资标准
我省根据国办发【2015】3号文件,制定《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从10月1日起,分别调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251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344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229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4721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将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剩余的额度执行。
同时,我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
另外,还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取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