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条例全文,辽宁10级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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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伤残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伤残补助: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至六级伤残补助: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至十级伤残补助: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549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办理流程

1.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后,各分中心工伤保险科于每月16日前,将当月逐级审批的各企业《年月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明细表》和原始凭证上报市中心工伤保险处,工伤保险处汇总后上报市中心财务处。

2.市中心财务处根据工伤处报送的《年月工伤支付汇总表》,即时做出《年月(工伤待遇)支出资金申请表》,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报市财政社保中心申请资金。

3.待财政部门将工伤支付资金转入市中心工伤保险支出账户后,财务处于次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基金,按企业提供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拨付到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

办理地点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亡),经市劳动部门认定、鉴定后,于每月20日至月末前,到所参保登记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待遇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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