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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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局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第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与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同步备份系统,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接入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提交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认定结果,及平台服务器和数据备份系统设置情况说明;

(五)提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六)提供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市交通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办公场所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一条市交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无法按期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交通局应当明确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区域、期限等内容,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市交通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市交通局根据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局递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部门。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拟申请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日期未满3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应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排气量不小于1?8升,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千米;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拟申请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且其名下没有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巡游车或网约车;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雇佣相应的驾驶员。

第十七条申请人按照以下流程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申请人向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申请人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缴税凭证及复印件;

4.相应的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受企业雇佣的驾驶员还应当提供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5.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6.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7.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申请。

(二)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申请上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持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申请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相关设备。

(五)申请人持变更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到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车辆相关设备勘验合格后,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九条网约车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当注销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退出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所有人申请,凭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回收证明,为其办理车辆报废或变更车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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