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无锡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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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机械车位运行维护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科技系统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车辆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使用。按服务合同约定,每半年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示收支情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增收节支。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服务项目分别核算。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
物业所有权发生财产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监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不按法定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
(八)、不按规定将各类物业费用分项建帐、核算、分摊、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锡价服[20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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