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潍坊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三)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 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三)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
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 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 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
规定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潍坊市物价局、潍坊市房管局印发的《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办法》(潍价费发[2002]第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