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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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申报社会信用代码的二三事
根据国务院、发改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方案于开始推行,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由登记管理部门(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登记证照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登记管理部门先在后台信息系统中生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与现有注册登记码建立“一一对应”的映射关系,然后通过换发证照等方式逐步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在新的登记证照上。
方案要求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
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中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三证合一就是为了最终实行“一照一码”的模式,最终只有一个18位的社会信用代码编码,即不区分组织机构代码、税号和执照注册号,全部都由一个号码来代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惟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位~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位~第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五个部分。
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新成立单位、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失效或发生变更的单位,均可直接到登记部门领取新的登记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