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车改革方案补贴标准,湖北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

高考志愿助手

今日上午,武汉召开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宣布4月1日起市直党政机关正式启动封车,计划6月底基本完成改革。湖北省垂管系统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可参照武汉市方案执行,与武汉方案同步。

动员大会现场。长江日报记者张隽玮摄

本月,武汉公务车改革方式正式出炉。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都整理在这了↓↓↓

一.车改具体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

全市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中央、省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

(二)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

1、实行实物保障用车的人员: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府市长、市政协*。

2、鼓励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但可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人员: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武汉新港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各区区委书记、区政府区长;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所属街道(乡镇)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乡镇长)。

3、其他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一律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正市级(副省级)离退休干部用车按照《关于省部级干部用车集中清理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管办[2015]231号)规定,选择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或者每2人1辆的标准提供用车保障。

副市级(正厅级)离退休干部不配备专车,其用车与其他离退休干部统一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鄂办文[2011]109号)的规定执行。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省垂直管理系统驻武汉市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武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其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武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补贴标准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按照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

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改革后,对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发放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交通补贴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超出公务交通补贴范围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行相关规定执行。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

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市公务交通补贴按照不高于中央对应层级补贴标准的130%确定。具体为:

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

副局级每人每月1590元

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

科级每人每月650元

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450元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可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的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办法由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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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现有司勤人员中实行竞聘上岗。

2、对其他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内部消化、统筹调整的原则,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4、对已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未订立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5、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指导,司勤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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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留车辆范围及标准

1、保留执法执勤用车范围及标准:

保留执法执勤的范围仅限于9个部门(系统),即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运输、农业、地税、工商、林业(园林)、食品药品监管,其他部门不得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各部门根据原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扣除其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为基数,市级执法执勤部门保留60%,区级及以下单位保留70%。超过保留比例的单位,按照每辆每年6万元标准,从单位公务交通补贴费总额中扣减。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单位,不发放公车交通补贴。

建立市、区两级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集中保障质监、安监、物价、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环保、城管、水务、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等其他具有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用车需要。市级、区级报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车辆数量分别按照40、24辆核定,具体办法由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2、保留机要通信用车范围及标准:

除专门承担机要交通任务的单位和内设机构保留现有机要交通车辆外: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各保留1辆;

市级直属党政机关各保留1辆(编制人数少于20人的单位不保留机要通信用车);

各区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放区、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武汉新港管委会各保留1辆。

3、保留应急用车范围及标准: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各保留5辆应急用车,其他市级党政机关:编制人数在50人以下的保留1辆;50~100人的保留2辆;101~150人的保留3辆;150人以上的保留4辆。少数应急任务较重的市级直属党政机关在按程序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增加1辆应急用车。

各区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机关各保留3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保留5辆,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武汉新港管委会各保留3辆,少数应急任务较重的区级(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直属党政机关可保留1辆,并应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各街道(乡镇)保留1辆,少数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的新城区街道(乡镇)保留车辆总数不得超过2辆。

鼓励各区设立应急公务用车保障平台,按照不低于分散保障模式核定的车辆数量配置车辆,集中保障区级党政机关应急公务用车的需要。所有保留车辆均从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新增车辆。

4、保留调研及集中公务活动用车范围及标准: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各保留4辆,各区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机关各保留2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保留4辆,东湖风景区、武汉化工区、武汉新港管委会各保留2辆。

保留车型以中巴车为主,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集中统一管理,不固定给专人使用,用于保障党政机关调研以集中公务活动需要。

5、保留外事及政务接待用车范围及标准:

市、区外事和政务接待部门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进一步压减现有车辆,保留车辆数量报上一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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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车辆处置

1、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规范处置。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车辆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4、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可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者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市、区政府不得提供或者变相为其提供财政补贴,不得长期闲置车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车辆处置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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