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
自1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
按照普遍调整办法,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人员,再按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增加5元调整。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以下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013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
对基本养老保险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相关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企业退休人员截止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隔离、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3年本市养老金的人均增幅约160元/月,调整后月平均养老金为1309.2元。虽然本市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方案刚刚出台,但其实施时间是从今年1月开始,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