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温补贴标准,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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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月23日

解读:

1、办公室没空调的小伙伴和户外工作的同志们注意了:不论是否属于高温天气,只要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2、对于享受高温补贴的岗位,用人单位应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发放的对象和发放办法。如果不通过民主协商,劳动者有权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投诉和举报。

3、除了发放高温补贴,还应该在工作现场准备清凉解暑饮料供劳动者饮用。

2012年,我国废止《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施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规定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津贴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据了解,2011年开始,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以及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大多为工资水平较低的一线职工等实际情况,上海提高了高温季节的津贴标准,并从有利于企业操作的角度出发,将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从每个高温日10元,调整为每月200元。此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其使用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上海高温补贴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个月。

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目前已经下发了《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防暑降温补贴的通知》,要求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组织发放。通知同时要求,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发放防暑降温补贴的措施,对确有困难的家庭进一步加强帮助力度。

针对极端高温天气,上海市各区县加强对困难对象、独居老人等人群走访慰问,对社会福利等机构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进一步帮助各类困难对象和老年群体安全度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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