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温补贴标准,云南高温补贴发放时间政策规定
随着三伏天的到来,一年中最热的日子也到来了。真是应了那句话:“我与烤串之间只差一把孜然!”,此时此刻,又到了高温津贴发放时间。那么,关于高温津贴,我们需要了解哪些情况呢?以下是高考志愿助手搜集并整理的云南省高温补贴有关内容,希望在阅读之余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云南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17
云南发放时间:6月至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企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98号)
高温津贴是什么?
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且高温津贴要纳入劳动者工资总额。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的是哪些人?
根据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属高温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露天作业比如交巡警、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等都能享受到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违法未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高温津贴是一定要发,不发高温津贴就意味着没有足额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的工会寻求帮助;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的,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另外,因为高温津贴要纳入劳动者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违法不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劳动者工资。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特殊情况的特殊对待
1)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