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养猪补贴政策,广东养猪补贴政策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投保对象、试点时间、参保条件、保险期限及观察期、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保费、保险赔付均按省的规定执行。
二、省要求地级以上市、县级财政补贴保费15%,按照过去市、县(市、区)财政资金1:5比例分担的做法,确定为市级承担2.5%、县级承担12.5%,即每头投保的生猪市级财政补贴保费0.5元,县(市、区)财政补贴保费2.5元。
三、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在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3家保险公司(人保财险、中华联合、阳光农险)中,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渔业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1家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及基层服务网点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单位。优先选择保费不变但保险金额提高(即高于省确定的每头生猪保险金额500元)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
四、市、县两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所有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省级以上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非财政省直管县(区)部分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指标额度给相关主管部门,再由相关主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保险承保机构,财政省直管县(市)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次年根据实际保费补贴支出情况报请省财政厅进行清算。
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下达指标额度给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再由市畜牧兽医渔业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保险承保机构。
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