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教师工资调整方案,山西退休教师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山西省近日出台《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将大力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并在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
为解决乡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问题,山西要求全省各地切实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学校的倾斜力度,合理规划并加快建设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山西将健全乡村教师补充机制,足额均衡配备乡村学校教师。乡村中小学校不得使用代课教师,建立新聘教师乡村学校任教制度,城镇学校新招聘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一般不少于2年。
山西还将通过调整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乡村学校音体美、信息技术及外语(课程)教师不足、部分学校缺编或严重超编等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全开足国家规定课程。
附:山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乡村学校党组织在组织教师理论学习、师德建设、加大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中的作用,加强教师*教育和教师职业文化建设,鼓励支持创作展现新时期优秀教师形象的文学影视作品。引导教师加强职业修养,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加强乡村教师绩效考核管理,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建立教师诚信管理体系。
二、健全乡村教师补充机制,足额均衡配备乡村学校教师。各地要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于2018年底前建立年度教师补充机制,及时招聘、调整和补充乡村学校教师,满足乡村学校教育教学需要。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对长期有编不补的县要严肃问责。乡村中小学校不得使用代课教师。鼓励各地采取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办法,对招聘到乡村特别是偏远地区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服务年限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用于补充贫困县乡村教师,重点补充音体美和信息技术、外语学科教师。继续做好每年500名省级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积极引导省级免费师范生面向生源地农村学校就业。建立新聘教师乡村学校任教制度,城镇学校新招聘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一般不少于2年。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志愿者乡村支教活动。
三、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努力解决乡村教师“下不去、留不住”问题。各地要切实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学校的倾斜力度。集中连片特困县要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其他县参照该政策制定本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或继续落实好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和山区村镇中小学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要合理规划并加快建设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各地要制定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基本标准,大力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满足乡村教师基本需要。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
四、统筹县域内教师编制管理,保障乡村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根据《关于调整各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的通知》(晋编字〔2012〕1号)精神,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的总额内,各市可结合实际,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小学、教学点编制进行调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动态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整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乡村学校音体美和信息技术及外语教师不足、部分学校缺编或严重超编和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全开足国家规定课程。2018年底前,各地要基本解决乡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从教。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要保持总体平衡,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要向乡村学校倾斜,执行省定最高岗位结构比例。在乡村学校任教,研究生或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本科或具备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任教分别满2年、4年可初定中级职称。在乡村学校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全日制学历的教师可优先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时不作职称外语、计算机模块、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在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推荐、评审工作中,乡村教师要单列比例,制定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评选条件。城镇校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必须具有交流经历和农村学校任教(任职)1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六、实行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推动城镇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大力推动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全面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完善“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工作机制,落实县级党委、政府在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责任,为组织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提任交流、跨校竞聘、集团化办学、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
七、创新教师培养培训模式,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能力素质。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市、县级政府要履行实施主体责任,保障乡村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全部乡村教师校长5年内完成360学时的培训。改革教师教育培养模式,建立、完善师范生在学期间实践实习制度。探索建立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在省级免费师范生中试点“一专多能”小学全科乡村教师培养。推动举办教师教育的高等院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共建教师专业发展中心,形成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要统筹、整合设置一批面向乡村教师的培训项目,为乡村学校培养一批优秀骨干教师。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团队建设,为乡村教师区域内培训、校本研修提供培训队伍支持。各地要为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支持。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健全乡村教师帮扶机制。对坚守乡村学校满20年或10年以上并做出优异成绩的乡村教师,在全省教育系统模范、优秀表彰中指标单列,同时优先推荐参加全国教育系统先进表彰。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对乡村教师提供奖励和资助,对患有大病或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提供资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九、强化各地政府责任,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地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履职,推进有关工作。各地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贯彻方案,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在农村地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请各市于2月底前,将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