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师职称评定审核条件和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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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8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主要内容是将分设的中小学职称系列统一为初、中、高级;评价标准,注重师德、实绩和实践经历;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下面小编整理的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2017年四川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

今后中小学教师职称最高可评到正高级,评价标准也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体现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并向农村教师适当倾斜。还有还有,中小学教师评职称不再考计算机了!

5月17日,省人社厅对外公布了《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系列配套办法,明确了改革的目标、范围和具体时间表。

改革范围

此次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教师也可以参照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此次改革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统一中小学职称设初中高级职称

据悉,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我省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包括: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一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二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三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完善评价标准,适当倾斜农村教师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评价标准要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并向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在评价机制上,将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在水平评价中,将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此次改革,将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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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过渡

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2.组织评审

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人才结构及“评而未聘”人员数量,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人数,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推荐人数另行通知。

3.学校聘用

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岗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到相应岗位,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在办理过渡手续时,会填到以下这张表↓↓↓

教师职称改革

目前,我省有中小学专任教师70万人,评职称的办法和条件有哪些变化备受关注。5月17日,《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布。

1、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评价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评价办法》鼓励教师合理流动,中小学教师岗位有空缺时,教师可跨校评聘。跨校评聘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学校推荐要有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参与

在推荐环节,《评价办法》明确,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申报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评审环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实行评委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别组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评委会成员主要由高等学校中熟悉中小学教育的正高级专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等专家组成。其他各级评委会成员按照业内评审、同行评议的原则确定。具备条件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动态调整,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3、师德放首位职称计算机不作要求

《评价标准条件》把师德放在基本条件的首位。今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

在基本条件中,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同时,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评价标准条件》放宽了发表论文的要求。比如在高级教师的条件中,关于“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的这一指标,可以有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4、对农村和“四大片区”学校教师有倾斜

《评价标准条件》提出,“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农村和“四大片区”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水平和专业课教学业绩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

对各级示范学校教师,在示范引领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

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结合所在机构职能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本人业务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

在高级教师的条件中,关于“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一指标,要求要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而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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