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写字楼契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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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契税新政策2017

契税“六变”、“七不变”

变化一:家庭唯一住房且属于“非”普通住房减半征税。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在这里,原政策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那么,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属于“非普通住房”即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减按1.5%征收契税,与原政策规定3%相比减征50%。

变化二:二套房90平方米以下减按1%。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也就是说减征2%,这是这项税收新政减征力度最大的优惠政策,旨在鼓励更多的普通居民换购新房。

变化三:二套房90平方米以上减按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通知明确“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仍为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之举。

变化四:强调“诚信”。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税收优惠的,通知要求“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变化五:根据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除北、上、广、深外地区执行。

变化六:上述契税优惠政策自2月22日起执行。

不变一:家庭唯一住房且90平方米以下减按1%。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仍是原政策的延续。

不变二:家庭唯一住房且属于普通住房减按1.5%。通知明确的“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包括原政策规定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普通住房”通知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与原“暂减半征收契税”相同。

不变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不变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不变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不变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不变七:根据通知,对北、上、广、深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仍执行原规定。

营业税“三变”、“三不变”

变化一:购买2年以上住房对外销售免税。根据通知“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新政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购买2年以上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变化二:根据通知规定,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营业税优惠政策除北、上、广、深外地区执行。

变化三: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自2月22日起执行。

不变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通知与原政策规定没有发生变化。

不变二:税收管理规定仍沿用原政策。通知明确“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不变三:根据通知,对北、上、广、深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营业税仍执行原规定。

对以上契税及营业税新政的变与不变务必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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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临桂区购买新建商住房、写字楼享全额契税及万元补贴

近日,桂林市临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桂林市临桂区财政局联合发出公告,对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新建商品住房、办公写字楼买卖合同,并到桂林市临桂区房地产管理所登记备案且已全额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给予所缴纳契税全额以及每套新建商品住房和办公写字楼壹万元的财政补贴。全文公告如下:

桂林市临桂区关于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公写字楼实行财政补贴的通告

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临政发?2016?1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在桂林市临桂区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铺及二手房)、单套办公写字楼60?以上(含60?)买卖合同,并到桂林市临桂区房地产管理所登记备案且已全额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给予财政补贴。现将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对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商铺及二手房)、单套办公写字楼60?以上(含60?)买卖合同,并到桂林市临桂区房地产管理所登记备案且已全额缴纳契税的购房人,给予所缴纳契税全额以及每套新建商品住房和办公写字楼壹万元的财政补贴。

已按《桂林市临桂区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过壹万元购房财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再重复享受本次每套新建商品住房壹万元的财政补贴。

二、购房财政补贴手续由桂林市临桂区房地产管理所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购房人可凭相关材料到桂林市临桂区房地产管理所申请购房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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